深交所部署退市监管工作:强化退市风险揭示,重点关注规避退市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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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推动“应退尽退”常态化退市机制形成,引导股票交易已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归位尽责,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明确市场预期,1月13日,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并同步修订相关公告格式,部署2023年退市监管工作,对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编制及相关信息披露提出监管要求。

具体来看,《通知》围绕总体要求、重要披露时点及披露要求、重点关注事项、相关主体归位尽责要求等四方面,对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编制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提高退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频次要求。现行规则下的三次风险提示公告频次可能无法充分引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司的退市风险。为此,《通知》明确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首次风险提示公告,并在该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的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二是增加年报进展披露要求。考虑到审计推进过程中审计意见类型可能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披露重大财务问题和关键审计进展的动力不足。

为此,《通知》明确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分别在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十个交易日披露年报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说明重大会计处理、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安排等事项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大分歧,会计师事务所在前述事项上与公司存在重大分歧的,可以向本所报告并出具专项说明文件,说明具体分歧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并可根据需要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可能导致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情形等。

三是明确重点关注事项的监管要求。营业收入扣除金额确认、非经常性损益认定、审计意见类型以及异常财务处理等事项是涉及退市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为此,《通知》重申了规则要求,并明确前述事项的关注重点和禁止性行为,传递鲜明监管导向。

四是督促相关主体履职尽责。董监高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报告编制、审计工作开展及各项披露工作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董监高是否勤勉履职,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做到审慎、独立判断,直接影响信息披露质量和退市风险揭示效果。

为此,《通知》分别从四个方面督促退市风险公司董监高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尽责,比如要求董监高高度重视年报编制及披露事项,获取充分、全面的决策依据信息,合理使用异议权;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升风险合规意识,加强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审慎发表意见。

2022年,深交所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对24家强制退市公司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一批“僵尸空壳”企业集中出清,“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生态正在加快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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