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驾”危害性大 是否入刑应深入论证

丰收

今年全国两会上,“盲驾”问题引起代表委员和公众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张青彬提出,目前驾驶机动车看手机“盲驾”尚未列入行政法规,建议开车看手机超6秒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周弘表示,“盲驾”危害性极大,惩戒“盲驾”刻不容缓。

“盲驾”是指在驾驶中玩弄手机和手持终端造成的一种危险行为。在智能手机普及的今天,很多司机驾驶途中被手机所吸引,低头看手机时机动车处于无人驾驶状态,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分析报告”显示,开车玩手机已成为我国车祸三大原因之一,另外两个原因是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

鉴于“盲驾”行为比较危险,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把开车玩手机的违法记分由2分升为3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也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这些规定不能说没有效果,但由于手机的诱惑实在太大,部分司机已养成开车看手机的坏习惯,给交通安全埋下不少“炸弹”。所以,仅靠现有法律和记分规定,还不能把司机眼睛从手机上移开。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围绕“盲驾”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治理建议,对此如何研究采纳,以及法律上如何安排,还需要认真斟酌。

张青彬代表、周弘代表提出,有关部门要以典型案例为基础进行统计调查,研究重大交通事故中“盲驾”的比例。不管下一步是否对“盲驾”采取进一步治理措施,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治理措施,前提和基础都是要对“盲驾”实际危害性彻底弄清。

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法律层面如何遏制“盲驾”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张青彬代表、周弘代表都提出法律有待完善。周弘代表指出,现有法律没有将“盲驾”的有关定义列入。张青彬代表提出,目前驾驶机动车看手机“盲驾”尚未列入行政法规。

治理任何危险行为都需要健全的法律作为基础。由于“盲驾”现象越来越普遍,对道路交通安全威胁越来越大,亟需要在相关法律中对“盲驾”行为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准确定义、科学认定、违规惩罚等方面,都需要法律做出合理安排,以便对“低头族”司机起到引导、惩罚、警示等作用,也便于交通执法者精准治理“盲驾”。

对“盲驾”行为的法律惩罚是否合理,直接关乎立法治理效果。张青彬代表建议,开车看手机超6秒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这一建议有两个意思,一是“超6秒”入刑,二是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对此建议的可行性需要深入调查研究论证,最终如果实施也要根据不同情节确定惩罚力度。

几年前就有专家建议“盲驾”入刑,但也有人持不同意见,认为《刑法》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严厉惩戒措施,“盲驾”的社会危害是否应入刑的程度,需要认真考量。如果通过全面调研论证,可以认定“盲驾”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足以入刑的程度,那么“盲驾”就具备了入刑的条件,在此之前,先不宜给“盲驾”行为“定罪”。

笔者的看法是,目前宜先根据“盲驾”行为的情节及后果,由轻到重分别采取记分、记分并罚款、拘留、入刑等处罚措施。这需要有关立法者建立衔接紧密的法律惩治体系,根据违法情节精准“扫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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