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业地域歧视可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在闫某某诉某公司等就业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遭遇就业地域歧视可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案情显示,某公司通过某招聘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闫某某投递了求职简历,其投递的求职简历中,户籍所在地填写为“XX省XX市”。

某公司查阅其投递的简历后,认为闫某某不适合招聘岗位,原因为闫某某系XX省人。闫某某认为,某公司上述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其人格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向其口头道歉、登报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余元。

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等就业权。对等就业权的侵害会损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害人有权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某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动中因“XX省人”这一地域事由对闫某某实施了不合理差别对待,损害了闫某某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利,构成对闫某某等就业权的侵害,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故判令某公司向闫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9000元,由某公司向闫某某口头道歉并在国家级媒体登报道歉。

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老人赠予孙子房产后还能不能住、父母对成年子女“啃老”能否说不等紧系人民生活、关乎群众利益、紧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贴民法典实施的问题。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大力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为行善者撑腰,让失德者失利,积极引领社会风气向上向善。( 记者卢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