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新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将扩大

今年4月起,新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将扩大。以前个人账户资金只能参保人员自己使用,今后,个人账户有了“共济”功能,资金可通过家庭共济方式,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今年,新疆将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推进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和改革个人账户这两项工作,更好地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牟新伟介绍,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改革简单来说,就是职工医保参保人的门诊费用以前主要通过个人账户的方式来保障,现在是通过调整划入个人账户资金的结构,门诊费用由统筹基金“共济保障”,也就是由统筹基金来报销。同时,进一步扩大并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让个人账户也有了互助共济的功能。

根据《办法》,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由统筹基金报销的内容包括:普通门诊费用保障、门诊慢病和特殊病费用保障、门诊特殊药品费用保障、门诊日间手术费用保障。

牟新伟介绍,个人账户资金由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包括个人账户累计结余资金,可以实行家庭成员共济,可支付的内容包括: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保人员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

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实行家庭成员共济的,应由参保人员本人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加人员,并签署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承诺书、资金使用授权书。(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