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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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指出,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件。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措施》强调,支持民营企业融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深刻认识民营经济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意义,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民营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将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指标纳入全省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县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

《措施》提出,支持中小微企业提档升级。省级财政对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市县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民营企业,按规定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各市县共同发力支持。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参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2023年起,对我省首次获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民营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和服务业100强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的不予重复奖励。

《措施》还提出,优化民生领域资源配套。各市县建设一定比例的人才租赁住房,提供给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民营企业使用。民营企业建设的租赁住房,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各市县要进一步加强优质教科文卫等资源供给,在就医、学习深造、子女入学等方面创造条件和环境,切实满足民营企业需要。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充分利用自有资源办理托育养老等机构,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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