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视讯!深圳印发《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1月31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提出深圳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按照单户同一授信额度下无还本续贷总额的2%给予银行奖励,单户贷款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年度已享受无还本续贷奖励的项目,银行在两个会计年度后才可再次作为申报项目申请奖励。
《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深金监规〔2023〕1号
(资料图)
为贯彻落实《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1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相关支持项目的申报流程及标准,根据《若干措施》、《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金规〔201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无还本续贷支持项目
(一)支持对象
向我市小微企业发放无还本续贷贷款(含向小微企业主发放用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无还本续贷贷款)的银行。本实施细则所称无还本续贷,是指银行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主体(具体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经其主动申请,提前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通过后,在原贷款到期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的信贷业务;该业务不包括发生不良后的贷款重组、贷款展期等情况。
(二)支持标准
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按照单户同一授信额度下无还本续贷总额的2%给予银行奖励,单户贷款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年度已享受无还本续贷奖励的项目,银行在两个会计年度后才可再次作为申报项目申请奖励。
(三)申报时间
一年可申报2次。银行上一年度的续贷项目完成放款6个月后可提出申报,且须于当年度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年度申报时间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四)申报材料
1.深圳市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奖励申请表;
2.深圳市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奖励项目明细表;
3.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
4.该笔无还本续贷授信审批意见;
5.银行与借款主体(小微企业或小微企业主)签订的原借款合同,以及无还本续贷的新借款合同;对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的,需提供证明贷款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材料;
6.无重复申请补贴承诺书。
上述各项申报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1份。第1、2项交原件,盖本单位公章;第3-5项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复印件。
(五)申报审核流程
1.申报:申报主体登录深圳网上办事大厅申报,上传材料扫描件后,到市政府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核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至办事大厅并出具书面意见,转请办事大厅通知申报主体取回申报材料及转交书面意见;材料不齐全的,转请办事大厅告知申报主体补齐材料。
3.审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进行审查。
4.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资助项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向申报主体作出解释。
5.资金下达:申报主体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知提交收款收据、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正式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二、过桥资金贴息项目
(一)扶持对象
向我市政策性的融资担保机构(含下设全资或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申请过桥资金的中小微企业(含申报过桥资金用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小微企业主)。
本实施细则所称过桥资金,是指因我市中小微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出现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且银行同意续贷时,借款主体(具体指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向我市政策性的融资担保机构(含下设全资或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申请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性周转借款。
(二)扶持标准
市财政按照过桥资金以当期基准利率计息,对中小微企业给予50%的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时间
一年可申报2次。借款主体在银行续贷放款后一年内可提交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年度申报时间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四)申报材料
1.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贴息申请表;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小微企业主作为借款主体的,要附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申报过桥资金的放款凭证(合同、银行回单);对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的,需提供证明贷款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材料;
4.企业结清过桥贷款材料(结清材料或项目终止通知书);
5.银行续贷的放款凭证(合同、银行回单)。
上述各项申报材料应当用 A4 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1份。第1项交原件,盖本单位公章;第2-5项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五)申报审核流程
1.申报:申报主体在金服平台登录申报,上传材料扫描件后,到市政府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核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至办事大厅并出具书面意见,转请办事大厅通知申报主体取回申报材料及转交书面意见;材料不齐全的,转请办事大厅告知申报主体补齐材料。
3.审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4.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资助项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向申报主体作出解释。
5.资金下达:申报主体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知提交收款收据、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正式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企业发债融资补贴项目
(一)扶持对象
1.我市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企业,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且不属于房地产、产能过剩等适用分类监管行业,其债券募集资金不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不参与民间借贷。
本实施细则所称债券融资工具,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中小企业发行的)、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等创新品种债券;以及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行的创新型债券。
2.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备案发行机构、承销商(或协助发行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受托管理人等。
单笔债券融资涉及多家机构的,由机构共同协商由一家机构统一申报。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完成融资的本市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2.对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发行规模的1%,每家机构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项目涉及的合格机构超过1家的,单家机构的申报金额等于单个项目实际可申报的补贴金额/合格机构数量。
(三)申报时间
一年可申报2次。企业和机构在债券成功发行后,一年内可提交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年度申报时间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四)申报材料
1.深圳市企业发债融资补贴申请表;
2.深圳市协助发债机构补贴一览表;
3.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
4.债券融资发行文件(募集说明书或定向发行说明文件);
5.债券发行完成的相关材料(发行结果(产品成立)公告或资金到账材料等);
6.协助完成债券融资服务的备案发行、承销(或协助发行)、受托管理、担保、评级、会计、律师、认证、评估等合同协议;
7.单个项目涉及的多家机构出具的“联合申报书”(需联合盖章、明确指定唯一申报方和无异议声明);单独申报单个项目补贴的机构,应该提供团队其他机构无异议书面材料。
上述各项申报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1份。企业申报提供第1、3、4、5项;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等机构申报提供2、3、6、7项。第1、2、7项交原件,盖本单位公章,第3-6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五)申报审核流程
1.申报:申报主体登录深圳网上办事大厅申报,上传材料扫描件后,到市政府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核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至办事大厅并出具书面意见,转请办事大厅通知申报主体取回申报材料及转交书面意见;材料不齐全的,转请办事大厅告知申报主体补齐材料。
3.审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4.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资助项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向申报主体作出解释。
5.资金下达:申报主体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知提交收款收据、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正式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四、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微企业主,是指小微企业(满足前述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企业主要股东(对该企业直接持股比例超过50%)、实际控制人。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若干措施》失效,则本实施细则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