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出新规治理露天矿山 拟最高罚违法所得五倍

9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一审。

规划管控、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监督保障……《条例(草案)》共7章34条,从多个方面明确责任主体及具体措施,注重解决实际突出问题。

背景

河南是矿产资源大省因矿引发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河南是矿产资源大省,随着矿产资源开发强度不断增大,露天矿山引发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

会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厅长陈治胜作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

陈治胜表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露天矿山生态保护工作,安排部署了多轮整治和修复行动,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目前还存在“小散乱”问题突出、历史遗留矿山亟待治理、矿山生态修复不到位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从法治层面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条例(草案)》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露天矿山范围包括在建、已建露天矿山,有责任主体废弃露天矿山和历史遗留露天矿山。

罚则

这些地方拟禁止新设露天矿山

哪些区域禁止新设露天矿山?《条例(草案)》规定,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生态脆弱区以及已划定的生态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重要河流、堤坝两侧直观可视范围;铁路、重要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一定距离以内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新设的其他区域。

有责任主体的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未编制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将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露天矿山企业、其他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未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者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进行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将处生态修复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禁借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消除安全隐患等名义非法采矿。违反本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露天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将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