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见习期”12个月 终止后要求付赔偿金 法院终审改判

员工小李与公司约定见期12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小李要求公司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这一年期间工资差额,但一审败诉。8月31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改判,支持了该员工的诉讼请求。法院提示,见期属双方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的,应认定具备“试用期”的质,用人单位不得以约定见期变相降低劳动基准。

小李于8年前入职该公司,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见期为12个月;有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甲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职期间,小李见期工资标准为26400元/年,转正工资标准为49744元/年。双方劳动合同前年期满终止后,小李以要求公司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一年“试用期”工资差额等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获仲裁支持。

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此案劳动合同约定“见期”而非“试用期”一年,不存在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及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问题,法院遂判决该公司无需支付这两项。

日二审法院认为,小李并非“分配”至公司的应届毕业生,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不符合适用见期制度的条件,该劳动合同约定的“见期”在法律质上属“试用期”。双方约定见期一年,且见期工资低于转正后工资,该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期限,事实上延长了小李入职考核考察期间,亦降低了部分期间工资标准,违反该法规定。故法院作出上述改判。

法官说法:“试用期”“见期”存在四点区别

一是适用对象不同。见期适用于人事关系,是对新入职人员转正前制定的考核期限;试用期则适用于劳动关系,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二是期限不同。见期一般1年以上;试用期最长不超6个月。三是工资标准不同。见期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工资标准由相关人事关系的法规、规章、规范意见所规定;试用期工资可由双方约定,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三是解除规则不同。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见期不合格,可延长见期或作出辞退处理。对于试用期而言,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受到合法审查的制约。

法官认为,《劳动合同法》虽未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外的见期、熟练期等,但该法具有为劳动者设立劳动基准的立法价值,双方不得降低劳动基准,作出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记者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