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管理办法
近日,青海省制定出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设置考核指标既要认真对标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又要紧扣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既全面承接国家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又差异化体现各地资源禀赋、各单位岗位职责,确保基础工作有落点,特色工作有体现。
《办法》规定纳入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的指标必须明确指标设置依据,以及考核方式、赋分规则等要素。指标内容必须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对推动和服务全省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较强的导向、引领作用。设置指标应选取代表性强、目标可量化、任务可分解的关键核心内容,并根据各地各单位功能定位、职责任务等,因地制宜差异化设置。考核指标应突出操作性和可考性,须有准确的数据来源,同时要科学合理设置指标监测、评价周期。
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令禁止或未明确要求列入考核的,与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内容、中心工作结合不紧密、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不符合基层减负要求的,简单以工作留痕、机构设立、台账记录作为考核评价内容等八种情形一律不得纳入考核。同时,对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或不符合基层工作实际的指标,定量指标无考评标准或年度考核时无法提供准确数据的指标,以及目标任务为阶段性工作且已完成或目标值已达到峰值的考核指标一律作退出处理。
此外,考核指标设置按照指标动议、意见征询、分解审核、领导审阅、会议审定五个步骤确定。对年度考核指标的运行,要明确指标调整情形,对因政策重大调整、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请省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要规范数据统计要求,对指标数据统计造假、材料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要加强指标运行监测和强化惩戒约束力度,确保考核目标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郑思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