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微资讯!税收蓝皮书:平台经济税制缺失,难以适应新经济发展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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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张均斌)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愈发凸显了我国税制的短板。近日,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税收政策与治理研究中心、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业委员会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税收蓝皮书:中国数字经济税收发展报告(2022)》。蓝皮书指出,我国平台经济税制的缺失,难以适应新经济发展形势。

蓝皮书主编、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表示,平台经济因其数字化和多元化特征衍生出很多新兴业态,实现了跨时间、跨空间、跨领域的业态融合,当前的税收制度还没有对这些新业态形式做出准确界定,平台经济相关税制的缺失会在特定情形下引发平台经济发展与现行税收规则的冲突。

平台经济经营主体具有多样化特征,行业门槛低,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可通过平台开展交易活动,成为平台经济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在平台经济中,税制三要素——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都有可能成为不确定的因素,这就使纳税主体难以监管。

蔡昌表示,现实生活中,平台经济模式至少涉及供给方、数字平台、需求方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主体,供给方获得交易收入、数字平台赚取差价或者服务费、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手续费,每一环节都有利益所得,但实际纳税情况并不理想,各个环节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税收流失。

在计税依据方面,由于交易手段和支付方式的进步,税务机关难以获取准确的交易数据,加之数字化交易的可修改性和可销毁性,导致税务稽查的难度更大,为计税依据的确定带来困难。在税目税率方面,各项收入性质界定不清,导致适用税目出现争议,进而导致税率适用混乱。

不仅如此,平台经济具有融合性,行业界限不明确,所得来源广泛,存在收入性质难以划分的问题,现行税制并没有对融合业态的收入性质做出明确的税收规定。

例如,无车承运平台在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同时,又以道路货运经营者的身份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任务,既是代理中介又提供传统货物运输服务,由于其具有多重身份,所以对其具体是按运输服务还是按现代服务征税存在争议。

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需要更为适配的税制改革。蓝皮书建议,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深化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厘清平台经济业务性质,明确个人收入性质界定和划分。同时,税务部门也要构建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新模式,提高涉税数据采集获取能力,提升税收征管体系数字化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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