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伯强:完善环境保护税,助力碳中和︱能源思考
为应对改革开放以来严重的环境污染,2018年1月起中国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作为一项绿色税,环境保护税可以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减少污染排放量和促进环境保护。征收四年来,在环境治理、控制排放上取得了重大成效。为助力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和高质量经济增长,需要从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和征管模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税,促进其在碳中和进程中发挥出更大的政策效应。
对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利于经济绿色转型,尽管存在共识,在实施过程中也逐渐暴露一些问题。目前环境保护税还进行通常意义上的全覆盖,政府环境保护税的收入远低于环境保护相关支出,应税污染物与当量值规定等也已不符合当前形势的要求。比如说,印刷厂、家具厂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部分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等对环境污染较大的污染物,未被列入征税范围。而且一些企业会将生产废气等相关污染物进行储存,然后再在集中处理中进行排放,这种情况就属于直接排放,也就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当前征管部门协调性不足,税务部门对环保部门高度依赖。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工作具有专业性相对较强和技术难度较大的特征。按现行征管模式要求,企业自行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由环保部门负责环境监测、监察和查处违规违法,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两个部门需要实现紧密协助和信息共享。环保部门具有监测管理等职能,相较于税务部门在计量、监测、核定等征管工作的专业性上有很大优势,税务部门的征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与环保部门的有效配合程度相关。
四年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实践反映出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协作的不够充分,从而影响了征管效果。此外,由于纳税人对环保税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充分,企业也没有配备污染监测和环境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也客观上影响了征管效果。尽管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会对纳税企业进行免费培训,但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还是增加了一些纳税难度,但关键还是一些企业的环保纳税意识不强,只注重眼前的经济账而忽视长远的绿色账。
目前纳税企业排污量的监测与计算方法有多种,各有利弊。现实中自动监测设备普及率较低且可能存在数据造假行为,特别是第三方污染物排放监测机构的客观公正性还存在争议,而且环保部门本身又缺乏足够的力量对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督。可以说目前几种算法容易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而精度较低,因此污染物监测准确性需要完善。环境保护税的实施有效促进了企业的清洁生产,也可以培养纳税企业和公众的环保意识。为充分发挥环保税的政策效果,政府应当从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和征管模式等方面完善环境保护税。
从税制结构方面说,当前的环境保护税是狭义上的概念,其征收对象只涵盖排放的污染物,且多个税种间存在交叉重复的问题,作为行为调节税税种,未来应更加突出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将征收范围扩展至广义的概念上,以实现高效管理。除污染类环境保护税外,资源税、车辆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种也应该属于广义的环境税的范畴。
从税率设计看,目前大部分地区的环境治理成本远高于所征收的环境保护税税额。为使所制定的税率足以影响和改变排放者的行为,除了扩大环境保护税的覆盖面,还应该考虑提高部分污染物的税率,增加违法企业成本,特别是应该差别对待,逐步提高河北省、河南省和山东省等污染物排放量较多且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区的适用税率,进一步促进污染者减少污染排放和碳排放。
在征管模式方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应该提高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通力合作,提高协调度,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各自的职责与配合机制。通过建立相关信息共享平台,或采取将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派驻财税部门的方式以实现信息定期沟通与及时更新,并妥善解决环保部门的经费保障问题。
二是开发创新征管技术,加大环境监测力度、信息公开力度和税收稽查力度。通过大数据分析监控纳税企业等信息化措施,推动和强化公众监督,还可考虑推广排污许可制度的应用。排污许可制度是使排污企业依法规范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管理制度,要求企业持证按证排污,自行监测,建立台账,定期公开信息和报告。
三是科学合理使用税款。生态补偿可以调动生产者的环境保护积极性,未来环境税的发展方向应围绕“生产率补偿”理念展开。增加环境保护税治理污染的专用性,还可返还企业以奖励其保护环境的行为,进而提高税款使用的透明度,保证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接受度,还可以降低税款征收工作中的阻力。
四是政府应该重视环境保护税舆情监测和适当应对。应该使企业和公众逐步建立环境的价值导向,加大对其绿色税种定位、正向激励机制和节能减排政策导向的宣传。在碳中和进程中,为发挥环境保护税的激励作用,完善对于排污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发企业治污的积极性,加强对资源的循环利用,实现清洁生产,引导企业由“被动”减排逐渐向“主动”转变。
(作者系嘉庚创新实验室研究员,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