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被执行人撕毁法院封条更换门锁 被罚1万元

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华某名下一处房产被香洲法院查封拍卖。他却撕毁封条、更换门锁、拒不搬离。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决定对华某处以1万元罚款。

2018年,华某因购买某房产,向某银行贷款99.7万元,并办理抵押手续。从2020年2月1日起,华某开始拖延还贷,某银行多次催促并发送律师函,但华某仍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香洲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华某限期内向某银行支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共计9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华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拒不履行判决,某银行向香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9月26日,香洲法院裁定对华某名下抵押房产进行司法拍卖,并在该房产处张贴拍卖执行裁定书、搬迁公告等法律文书。

自动搬迁期届满后,华某没有搬离,也没有向法院交付房产钥匙。2021年11月10日,香洲法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强制开锁,并张贴封条。

2022年2月19日,该房产经司法拍卖后成交,但当买受人拿到钥匙前往查看时却发现,该房产门锁已被更换。

香洲法院立即传唤华某。华某这才如实交待,原来他发现房产被法院查封后,便擅自撕毁了封条,并叫来锁匠,谎称丢失钥匙,将门锁更换。

“我不懂法,我以为给自己的房子换锁没什么……”华某说。

香洲法院执行干警当即对华某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告知他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擅自撕毁法院封条等行为妨碍法院执行工作,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触犯刑法等法律后果。经过释法教育,华某配合买受人更换门锁、交付房产,并写下悔过书,对自己不理智行为进行反省。

华某故意毁损法院已查封财产,妨碍法院执行工作,对房屋拍卖造成不良影响,鉴于他承认错误、认真悔过,并积极协助配合腾空交付涉拍房产,香洲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

法官释法

封条是国家执法部门对应当依法查封的物品进行查封的标记,具有公示和限制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华某未经允许,擅自撕毁封条、更换门锁,阻碍了司法人员查封、拍卖等执行工作,理应受到惩罚。

法官提醒,擅自撕毁法院封条,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责,任妄为的代价可谓沉重。法律权威不容挑战,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避免因自身行为不当受到法律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刘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