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速讯丨努力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金融法制环境

根据2022年9月发布的《第32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报告》(GFCI 32)对全球国际金融中心的排名,上海的排名由2022年3月的第四位降至第六位,被新加坡和美国旧金山超越。新冠疫情冲击对此次排名下降的影响不容忽视,但考虑到上海还没有充分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人民币不是自由兑换货币、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等综合因素,上海建成国际金融中心仍有一段艰巨的路要走。

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需要创造与国际接轨的金融法制环境

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根本目的是要承担起实施国家战略和人民币国际化、实现金融开放和安全、增强全球资金的集聚和配置能力、参与全球性金融交易和监管规则的制定、抗衡霸权国家对国际金融的垄断等重任。因此,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也应该根据以上目的来构建金融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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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资深学者认为,国际金融中心是软实力、法律体系、监管体系、国际化信用的综合体现,上海没有独立的与国际接轨的司法体系就不能成为国际金融中心。这就充分说明了在当前复杂、艰难的国际大环境下,上海更需要具有综合的、全方位的、配套的法律法规。当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正处于“在困难中求发展”的关键时期,上海的金融创新、金融交易、金融效率、金融安全都需要一套与国际接轨的金融法制环境作为保障,所以上海的金融法制环境必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原则创建。上海的经济活动必须在成熟的金融法制环境下运作,且这套金融法制制度应该是相对稳定的。我们强烈建议上海的金融法律环境一定要具备稳定性,法制建设及任何法律法规的变化都应具备审慎性、透明度和提前量。

2009年制定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有效促进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进度,但条例的部分内容目前看来已经过时。有观点认为,由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非常快,特别是上海的数字经济、金融科技、绿色金融等发展迅猛,这对上述条例的有效性和实用性提出了挑战,建议上海市人大着手修订这部法规。我们则认为,这部法规不仅仅是要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业务和新问题做出新规定来增强条例的有效性,还要根据世界上更成熟的国际金融中心的成功经验,按照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需要配套制定一流的金融法制制度,使得未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新业务和新问题都能在制度的轨道内得到健康发展和有效解决。

上海应聚焦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点领域,特别是在全球金融资源的配置能力、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金融交易的定价能力、经济活动的投资者参与活力、金融创新的法律保护和金融中心的监管体系等诸多方面还需要花大功夫来不断完善和提高。针对当下法律制度建设存在不足的实际问题,上海应学习新加坡等国家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采取“拿来主义”来建立健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行政制度体系、金融监管体系和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最终目的是要让参与上海各项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能够产生一种稳健、开放和安全的感觉。上海应积极发挥浦东新区立法权的优势,可以考虑在陆家嘴金融城或临港新片区先行建设离岸金融试验区,并以此来探索金融法制环境的完善、积累处置经济活动纠纷的相关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再移植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区域内进行复制推广和使用。

高度重视仲裁机制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

目前,国内针对经济活动产生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通过金融机构内部机制协商解决;二是通过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的第三方调解机制解决;三是通过上海的金融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虽然仲裁裁决与法院终审裁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具有终局性、专业性强、保密性高、权威性高以及裁决能被多国所承认等各种优势。但由于上海的金融仲裁机制并不为公众所熟知,经济活动的各参与方在签署商事合同时普遍较少约定以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并因为仲裁费用一般高于诉讼费用,加之经济活动的参与方大都认为最后还是要靠法律诉讼来解决,导致了经济活动的各种纠纷大多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上海虽已设立仲裁机构,但仲裁制度并未达到应有的社会预期和社会效果。

上海的仲裁机构与本区域内的司法部门之间的联动也不够活络,特别是仲裁机构在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中所扮演的角色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上海应高度重视国际仲裁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所起的关键作用,要以建设一流的仲裁机制为抓手,更好地完善金融法制环境。建议上海市人大在相关立法时明确,今后上海市各委办局凡是出台涉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内的经济、金融政策和措施之前,都应征询上海市级仲裁机构的意见,以此来作为提升营商环境和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金融法制环境的重要手段,并杜绝可能因集中应对某些特殊情况而出现的破坏法制环境的情况。

为高质量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应不断建立和完善仲裁制度,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对改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营商环境和各类国际金融活动的促进作用,通过仲裁制度来增强周边国家和港澳地区企业前来上海投资兴业的信心。

高度重视整合监管体系和遵守国际惯例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基础性作用

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需要更多境外机构和企业参与各项经济活动或者落户到上海区域内,这必然导致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监管体系与国际惯例产生相当多的矛盾和冲突,这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目前,世界上成熟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国家的监管原则都趋向于从分散监管走向整合监管,而且这种监管模式的转变也有效促进了当地国际金融中心的进一步发展,更是极大程度上防范和降低了国际金融中心的集成风险,这非常值得我们重视和借鉴。

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如何平衡我国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和国际惯例的前置性,让全世界都认可上海的金融法制环境,是我们绕不开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建议在制定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律法规时,只要国际商事活动中适用的“国际惯例”不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那么就应该在立法中明确遵守这些国际惯例。

上海应做好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与司法体系的有效衔接

我们研究认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还特别需要在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ADR)进行建设性的普及和提高。ADR主要包括调解、调停、仲裁、模拟法庭、专家裁定等非诉讼手段。目前,国内不少专业人士,对上海建设金融法制环境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的认识不足。在他们看来,似乎只要我们有了相关的立法、司法和执法程序就能有效解决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而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过程中特别需要的ADR却很少被提起。

我们在研究分析ADR对于国际金融中心金融法制环境作用时发现,国际上成熟的国际金融中心都是ADR和司法诉讼并存的,两者都反映了国际金融中心内经济活动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与价值选择。而构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所需要的ADR与司法诉讼有机衔接的金融法制环境,既符合金融案件参与方对处置速度、价廉质优的实际需求,也能解决上海金融法院(法庭)金融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问题。

目前国际上排名靠前的国际金融中心在应对经济活动纠纷时一般都首先采取ADR来处理。比如,东京的金融案件/纠纷通过ADR和解比率达到了50%。考虑到任何经济纠纷通过司法诉讼解决存在高昂的法律成本,而且经济活动快速发展中新产生的经济纠纷可能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产生矛盾,我们建议上海人大在进行金融立法时可以考虑增加一条规定:上海的所有涉诉金融案件,法院应在ADR失效后才能受理。上海如要避免大量的金融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来挤占金融法院(法庭)的稀缺审判资源,还必须通过立法和宣传来推行ADR的广泛使用。

上海应当加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即首先依靠社会性或司法诉讼以外的解决方案。现在上海已设立了金融法院或金融法庭(已有学者呼吁上海设立金融检察院),我们认为这对上海金融业的稳健发展是大好事,并且能够有效地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所要求的金融司法专业化发展,也确实能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更多的诉讼渠道和专业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同时,我们认为上海的金融法制环境应是立体化和多元化的,并不能因为设立了金融法院就认为上海已具备了一个成熟的国际金融中心所应具有的金融法制环境。

上海应探索在我国成文法法律体系中运用判例法的实践路径

我国采用成文法的法律体系。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起步阶段,由于没有相当数量的司法案例,要制定出既具有我国成文法特色又能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法律法规是很难做到的。在此我们提出两种设想来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如果涉事一方是来自采用判例法的国家的主体时,建议直接引进判例法的方式来处理。二是我国也应该探索司法判决对完善成文法法律体系的作用并实践运用。这样一来,即便成文法的立法过程较为繁杂冗长,但我国的司法判决却可以通过适用判例法的高效与务实来平衡,并能及时将我国高效的司法判决案例积累为成文法的金融判决规则,这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诉讼时间过长的问题,另一方面又可以为完善成文法的相关立法积累丰富的经验和素材,同时也能灵活地与国际惯例相衔接。此外,还要积极引进港澳地区的法律人士来上海工作,协助探索上海的法制建设,挑选经典判例进行宣传和讲解,让更多的机构、企业了解上海将成文法的司法体系与各类金融审判案件进行有机结合的特色。

我们在研究后还发现,ADR在上海的实施,也是判例法在上海综合和灵活应用的一种实践。这是因为ADR采用的调解、调停、仲裁、模拟法庭和专家裁定等纠纷解决机制,实际上兼具金融、法律、经济、商事等大量成功实践经验,又是由具有深厚理论研究基础的各类专业人士操作,这从本质上来看就是运用丰富实战经验来对各类经济活动的纠纷进行处置的判例法的初级形态。

(景建国系上海首席经济学家论坛金融发展中心离岸金融研究所所长、雄安新区离岸金融创新实验室主任,祝宇航系交通银行国际部/离岸中心高级客户经理。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本文是上海金融学会“发展离岸金融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课题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