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补贴1.1亿元,厦门出台举措扶持国际航空客运
2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促进国际航空客运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措施》指出,对于从厦门出入境直达亚洲新开通的定期航线,按不同航程每班给予6万元至12万元补贴,单条航线年度补贴上限为1000万元。
对于新开洲际定期航线,按不同航程每班给予82万元至106万元补贴,航线运营年度补贴上限为1.1亿元,自航线开通之日起补贴期限为3年。对此前开通的洲际航线补贴,按新开洲际航线补贴标准的50%计算,单条航线年度补贴上限3000万元。
对于新开通国际非定期航线,按新开通定期国际客运航线标准的20%给予补贴;对于重点国际客运定期航线,增加给予该航线补贴标准5%的补贴,单条航线年度补贴上限500万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国际航空客运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促进国际航空客运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促进国际航空客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厦门国际航空客运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国际商贸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开通亚洲客运定期航线
开通从厦门出入境直达亚洲空白航点(不含港澳台,下同)的客运定期航线,首个运营年度执飞航班班次≥72班、第二个运营年度起执飞航班班次≥96班的,该航线运营年度补贴按下列标准执行:
1.单航程在3500公里以内的,每班补贴6万元;
2.单航程在3500公里(含)以上不足4500公里的,每班补贴8万元;
3.单航程在4500公里(含)以上不足5500公里的,每班补贴10万元;
4.单航程在5500公里(含)以上的,每班补贴12万元。
上述航线运营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自航线开通之日起补贴期限为3年。
二、支持开通洲际客运定期航线
(一)开通从厦门出入境直达洲际空白航点的客运定期航线,首个运营年度执飞航班班次≥48班、第二个运营年度起执飞航班班次≥72班的,该航线运营年度补贴按下列标准执行:
1.单航程在8000公里以内的,每班补贴82万元;
2.单航程在8000公里(含)以上不足10000公里的,每班补贴90万元;
3.单航程在10000公里(含)以上不足12000公里的,每班补贴98万元;
4.单航程在12000公里(含)以上的,每班补贴106万元。
上述航线运营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1000万元,自航线开通之日起补贴期限为3年。
(二)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开通或本措施有效期内开通满3年的从厦门出入境直达洲际航点的客运定期航线,执飞航班运营年度班次≥72班的,航班补贴按开通空白航点的定期洲际客运航班补贴标准的50%计算,该航线运营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三、支持开通国际客运非定期航线
开通从厦门出入境直达境外航点的国际客运非定期航线,该航线运营年度补贴按下列标准执行:
亚洲航线执飞航班运营年度班次≥36班、洲际航线执飞航班运营年度班次≥24班的,航班补贴标准和运营年度该航线补贴上限分别按开通空白航点定期国际客运航线补贴标准和运营年度该航线补贴上限的20%计算。
四、支持重点国际客运定期航线
对于从厦门出入境直达金砖国家城市或者2019年-2021年全球机场客运前十名中境外城市的客运定期航线,增加给予该航线补贴标准5%的补贴,该航线运营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支持旅行社开展国际及地区旅游业务
对于在厦注册的旅行社以及外地旅行社在厦设立的分社(分公司,不含营业部、服务网点)且连续运营一年以上的,每年承接乘坐国际航班(不含包机)从厦门口岸出(入)境的境外来厦旅游人数100人(含)以上,且在厦住宿1晚(含)以上的,旅行社开展国际及地区旅游业务补贴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在厦住宿2晚(含)以上的,乘坐洲际航线补贴100元/人次,乘坐亚洲航线补贴50元/人次。
2.在厦住宿1晚的,按上述标准的70%执行。
单个旅行社年度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市文旅局负责此项政策的执行及补贴资金的预算申报、审核拨付。
六、其他规定
(一)属于第五航权的客运定期航班,运营年度执飞航班班次≥108班的,予以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单家航空公司自然年度在厦门机场国际中转(含国内国际互转、国际互转),航班衔接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给予该航空公司100万元/5万人次中转补贴,自然年度该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本措施所称空白航点,是指厦门至境外无客运定期航线的航点,不含客运非定期航线航点。
中国民用航空局“五个一”政策执行期间航线补贴不设运营年度最低执飞班次限制。
本措施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和市文旅局按职责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度涉及本措施规定的补贴(除旅行社开展国际及地区旅游业务补贴外),参照本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