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动态丨事关钢铁、石化等四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新要求请注意
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有哪些审批要求?对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是如何考虑的?执行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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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该部印发《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向社会公开。
据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水、大气、土壤、固废、噪声等污染防治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陆续制修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两高”项目源头防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等环境管理政策相继出台,对行业环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发布的审批原则主要是对现有政策、法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衔接落实,没有加严管理要求。
这位负责人介绍,在具体内容上,新发布的审批原则增加了区域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影响评价等内容。总体来看,既鼓励有关行业建设项目应用的先进技术和达到的先进水平,又明确项目投运后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无缝衔接。
第一财经记者拿到的相关审批原则显示,在总体要求上,新发布的审批原则增加了项目应符合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要求,对现代煤化工和石化建设项目分别提出应符合国家批准的有关产业规划的要求;
在项目选址方面,增加了选址应符合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最新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增加了新建、扩建焦化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要求;在清洁生产方面,增加了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达到行业标杆水平,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等要求。
比如,钢铁/焦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增加了废气超低排放有关要求,突出钢铁项目二噁英、焦化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防控措施,增加烧结湿法脱硫废水单独处理要求,鼓励脱硫废液提盐、制酸等高效资源化利用方式。
新发布的审批原则增加了区域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影响评价等内容。图为某钢铁企业生产车间。摄影/章轲
现代煤化工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增加了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相关要求,删除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有关表述,强调高盐废水的处置和结晶盐综合利用有关要求;石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原则上不得设置废气旁路,增加了严控排入城镇排水系统、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火电项目污染防治措施补充了贮存、运输环节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具体要求,增加了鼓励脱硫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要求,完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相关要求。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上述负责人介绍,新发布的审批原则提出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对钢铁/焦化项目提出,鼓励采用全废钢电炉、非高炉炼铁、富氧强化熔炼、低品位余热利用、煤气高效利用等低碳节能技术,探索开展氢冶金、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一体化等试点示范。
对现代煤化工项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开展绿氢与煤化工项目耦合、重点工艺环节高浓度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及封存等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工程示范;对石化项目提出鼓励采取风光水电、非粮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制氢,二氧化碳合成化工产品等减碳技术;对火电项目提出,鼓励开展碳捕集、利用及封存工程试点示范。
对于企业关心的执行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时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新发布的审批原则明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中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原则上其对应的国家实施排放总量管控的重点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其对应的主要污染物须进行区域倍量削减。
“例如,细颗粒物超标的,对应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臭氧超标的,对应削减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上述负责人说。
此外,新发布的审批原则明确,在空间上,区域削减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在时间上,配套区域削减措施应为评价基准年后拟采取的措施,且纳入区域重点减排工程的措施不能作为区域削减措施。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上述负责人表示,建设单位和基层环评审批人员遇到相关问题时,可利用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部长信箱进行询问,生态环境部将及时组织“远程会诊”“在线释疑”,解决建设单位和基层遇到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