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销售散装水饺不予立案 北京法院驳回举报事项
赵先生认为超市销售散装水饺违反规定,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后市监局对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赵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赵先生上诉后,近日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赵先生称,其在某超市购买散装水饺,后发现国家规定不允许销售散装水饺,且该水饺没有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请求市监局进行查处并书面回复查处结果。但市监局决定对其提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对此,市监局表示,接到赵先生举报后,工作人员与经现场检查发现,涉案超市的散装水饺在其冰柜左侧挂袋内有散装标识,散装标签上相关信息与未拆封的预包装水饺比对信息均无误,所以以当前证据不足以证明违法事实存在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并将相关原因告知了赵先生。市监局代理人认为,该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涉案超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销售预包装冷冻水饺、散装冷冻水饺均符合其经营项目范围。该超市根据实际情况,将预包装水饺拆袋后作为散装食品予以销售,应当符合关于散装食品的相应要求。经市监局现场检查,该超市销售的散装冰冻水饺贮存在冰柜内,其左侧挂袋内的散装标识卡标签上标注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可以认定该超市在散装冰冻水饺的贮存位置、容器上标明了相关内容,符合销售散装食品的法律要求,市监局对赵先生作出不予立案告知,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请。
宣判后,赵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指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有关于销售商将预包装食品拆为散装食品销售的禁止性规定。但是,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法官提醒消费者,为了便利消费者的不同购买需求,食品销售商可以将预包装食品拆袋后作为散装食品予以销售。同时,在购买散装食品时一定要关注食品标签,确保其标注了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各项强制标注信息。( 记者 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