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可能与辖区内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并进行投诉。今后,新疆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投诉量大、反映强烈的行业、领域和市场主体,对投诉信息进行合法、客观、规范公示。

日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依照《办法》,消费投诉受理并办结后,投诉基本信息应当经投诉方、被投诉方和投诉受理承办人员确认,报投诉信息公示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公示,公示的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应当是已经受理并办结的投诉信息,公示期为2年。

新疆鼓励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区、第三方网络交易台和社区基层组织公示消费维权相关信息。消费投诉相关信息公示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及新媒体台发布,也可通过新闻发布会在报纸、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发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及下属机构消费投诉数据质量检查、校验,确保公示的消费投诉数据信息准确。被公示人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在消费投诉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处处长杨军介绍,推行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可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推动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加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不断优化消费环境。

“今后,全疆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负责本辖区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依据投诉公示内容,对被投诉集中的行业、经营者开展重点监管、行政指导或约谈,督促经营者提升消费维权自律意识,全面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杨军说。(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