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公布,审核、信披、投资者适当性有这些要求
为进一步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3月25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和相关跨境转换、做市业务的配套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充分吸收前期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内容的基础上,上交所对照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在适用范围、上市审核安排、终止上市情形与程序、持续信息披露监管要求、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方面,对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进行进一步优化调整和更名修订,形成了《暂行办法》及相关业务配套指引。
所谓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公开发行存托凭证(下称“中国存托凭证”)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以及符合条件的在上交所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下称“全球存托凭证”)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暂行办法》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需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并且满足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竞价和做市混合交易制度,交易价格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计价单位为“每份中国存托凭证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通过竞价交易买卖中国存托凭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者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卖出余额不足100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上交所对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若交易所全天休市达到或者超过7个自然日的,其后首个交易日的涨跌幅比例为20%。《暂行办法》还提到,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中国存托凭证的价格涨跌幅比例。
《暂行办法》显示,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上交所上市,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根据发行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满3年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股票上市地(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
若境外发行人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根据基础股票最近收盘价及上市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上交所会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核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境外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并在上交所网站公示。境外发行人应当在受理申请文件当日在上交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此外,《暂行办法》还列举了可能终止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的四种情况:
一是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被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二是境外发行人因其中国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境外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境外发行人自前述期限届满2个月内仍未改正;
三是境外发行人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四是交易所根据境外发行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境外发行人发布中国存托凭证终止上市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其中国存托凭证复牌。复牌后,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继续交易15个交易日,届满后的5个交易日内,中国存托凭证退出本所市场交易。
上交所表示,后续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继续做好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服务,持续深化跨境合作机制,坚定不移地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