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过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鼓励鉴定机构减收费用

3月29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司法鉴定活动。其中,条例突出司法鉴定的公益,明确提出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减免相关费用,鼓励鉴定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酌情减免相关费用。

年来,广东省司法鉴定行业取得长足发展,但准入门槛不高,部分机构专业化程度不高,难以满足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立足实际需要及时立法,一方面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质管理、鉴定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也强化司法鉴定的公益,规范鉴定收费,维护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加大了对未依法登记而实施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处罚力度,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登记实施司法鉴定活动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1万至10万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处5万至50万元的罚款。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停业处罚期限内或规定的不得开展执业活动期间,实施鉴定执业活动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同时,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超出登记的执业范围开展鉴定活动、故意作虚假鉴定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鉴定费用方面,条例明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为加强和完善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条例特别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办理与法律援助案件相关的事项,应当减免相关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鼓励司法鉴定机构酌情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记者 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