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可救急”应纳入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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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淳艺
据报道,为帮助受灾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职工共同渡过难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实施给予受灾情影响的企业、缴存职工阶段性支持措施。受灾情影响较大、导致急需大额资金支出的缴存职工,可全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对暂时生活困难。(相关报道见A5版)
近期极端暴雨天气,导致北京市房山、门头沟等地严重受灾。为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打赢防汛救灾及恢复重建攻坚战,帮助受灾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职工共同渡过难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帮扶救助受灾企业及缴存职工给予阶段性支持措施的通知》。其中,受灾情影响较大职工可全额提取公积金,成为最大亮点。暴雨无情,人间有爱。提取公积金的善政,有助于为受灾职工及其家庭解决燃眉之急,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应该说,关于公积金可救急此前已有相关规定。现行《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12种情形,包括“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等情况。此次,“受灾情影响较大职工可全额提取公积金”虽然属于阶段性措施,但所体现的“公积金可救急”理念却是一脉相承的。
过去,公积金提取范围过窄,使用率偏低,导致资金大量闲置。《全国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92454.82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2.91%。诚然,住房公积金担负着政策性住房金融服务功能,但如果资金沉淀过多,无疑也是一种资源浪费。近年来,一些地方纷纷进行探索,将“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配偶及其直属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等情形纳入提取范围,既提高了公积金使用效率,也为职工解决了现实困难。
不过,从顶层设计来看,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历经2002年和2019年两次修订,规定的提取条件仍严格限定于六种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这就导致地方的扩面探索,有违背上位法之嫌。海南等地在一度放宽公积金提取政策之后,又纷纷取消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公积金的初衷固然是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提高职工的住房保障能力,但一味固守住房保障,又在客观上导致公积金陷入尴尬:高收入人群买房容易,可以享受到公积金的好处,低收入群体买房困难,难以享受到公积金的福利。“公积金可救急”,既是激活公积金存量资金的务实举措,也是让公众享受公积金福祉的现实考量,因为在突发困难、重大疾病面前,保障人的生存生活无疑是第一位的。
期待有关方面尽快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公积金可救急”的理念纳入顶层设计,予以制度化、法治化,从而更好地指导地方实践,让公积金发挥最大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