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监管补短板,划定了这些红线
票据市场大震动,迎来最新监管规定。
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行为,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央行会同银保监会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起草说明》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多样化,部分票据的功能和性质发生变化,《办法》对承兑和贴现的管理滞后于市场发展实践。
缩短最长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办法》修订稿包括总则、承兑、贴现和再贴现、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承兑和贴现资质要求。承兑、贴现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符合监管要求。承兑人应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付款能力。持票人申请贴现,应具有真实交易关系。
二是加强风险防控。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承兑人存款规模的10%。
三是缩短最长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征求意见稿主要就是两点,一是控制总量,二是控制期限。”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第一财经表示。
他认为,对规模进行控制,主要是为了防止银行通过承兑汇票来变向扩张。有些银行的信贷规模受到约束,往往喜欢通过承兑汇票扩张,另外通过承兑汇票收保证金也是获得存款的一种方式;缩短最长付款期限,则是由于承兑期限太长延长了一些中小企业的账期,一些大的企业通过自己地位的优势变相占用了中小企业的资金。
此外,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企业、财务公司、银行未按要求披露票据承兑信息的,不得开展票据业务。
另外,加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对超出承兑限额和付款期限、未按规定披露信息、逾期兑付、无真实交易关系承兑贴现、欺诈骗取承兑贴现、未经许可从事票据贴现的依法追究责任。
保护中小企业权益
为支持企业资金周转和优化信贷结构,1997年人民银行发布《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为持票企业提供贴现融资、商业银行之间转贴现交易,并为商业银行提供再贴现融资,对支持企业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过去一段时间,房地产行业流动性紧张,票据也成为违约“重灾区”,房企商票逾期如潮。
“银行的承兑汇票本身来说风险并不大,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风险相对较大。”董希淼称。
业内人士认为,眼下中小企业面临的最为直接的问题是,大企业付货款几乎都是承兑,而中小企业购买材料、发放工资、交纳税金、支付利息等却需要现款,于是就会产生承兑汇票贴息等费用,这无疑盘剥了企业利润。甚至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取消承兑汇票,以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在董希淼看来,之所以有上述讨论,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中小企业自身在商业关系中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缩短期限,从操作上就能够减少对中小企业账款的占期,这也是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考虑之一。
起草说明指出,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修订完善《办法》,加强票据承兑和贴现资质管理,建立完善信用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保护中小企业权益,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