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墙破壁”, 互联互通,为中小企业发展铺路
解除屏蔽网址链接,网络平台互联互通再进一步。此前工信部有关业务部门召开“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后,互联网企业之间打破屏蔽、互联互通的趋势逐渐提上日程,已有巨头开始“拆墙破壁”。
虽然促进网络互联与数据互通的变革已被高调摁下启动键,但后续安全风险、权责归属、数据隐私等细节问题,仍需各方在磋商后进一步落实。近日,在主题为互联互通与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上,学界代表齐聚一堂,从行业竞争、法规完善、经验借鉴等各个角度深入探讨,优化互联互通细节问题。
互联互通,为中小企业发展铺路
既然趋势已定,如何定义“互联互通”?
与会专家有观点指出:从互联网架构来看,一般可以分成设备层、系统层、数据层、应用层等。讨论封禁,首先要明确是讨论哪个层次的屏蔽和封禁。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里提到的应用和服务不兼容问题,主要是应用层和数据层的封禁问题。
有与会专家认为,从应用层和数据层,包括了产权和市场竞争和经营者自己的经营权,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并不存在两个不同的应用一定要互通。例如,京东和淘宝作为典型的应用程序,提供的都是电商服务,是否可以要求用户在京东的对话框里发淘宝链接?这其实对经营者来讲有些强人所难。互联网互通尽管讨论热烈,但是某些网络架构层也许不兼容或者是不连通是一般的市场规律,尊重经营者的经营权也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在满足定性的前提下,打破藩篱、互联互通的益处已然明确。《法学杂志》副编审刘宇琼认为,互联互通有利于市场竞争的秩序,其实各个领域都应该公平竞争,禁止个别企业利用垄断地位的平台躺平或者躺赢。比如打车软件竞争中,有些打车平台可以通过社交APP的分享导致竞争对手受限制,这是不应当鼓励的市场竞争,这样也不利于消费者。
另外,互联互通也将为中小企业发展带来新机会。过去,随着互联网人口红利的消失,新的APP获客成本越来越高,但大家互联互通后,用户不只是停留在大平台上,新兴企业的机会也会增长,从这个角度来看,开放后企业的获客成本有所降低。预计未来真正实现互联互通后,十亿级百亿级的企业更容易出现,中小企业不会担心刚做大就会被收购,发展空间更大,而平台上的商家和创作者因为更容易在多家平台同时获得交易机会和影响力,抗风险的能力也增加。此外她认为,对特定平台的依赖程度降低后,中小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就收益分成进行谈判时,地位也会比过去有所提高,平台将更难实施二选一和大数据杀熟等行为。
互联互通,要保障用户权益
互联互通在监管介入下逐渐步入正轨,与此同时,专家们认为,作为国内法律法规层面的新生事物,下一步要继续完善。
研讨会上,上海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丁茂中认为:从实践来看,竞争规制在此过程中确实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案件处理往往都有个漫长的过程,时间往往不会短;而且,每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只是针对特定经营者,并不自动普及到其他同类企业。就罚款的数额而言,往往比较大,影响也就比较大。此外,因为反垄断法尤其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在适用上比较复杂,所以容易出现不确定性。因此,在丁茂中看来,就治理手段的择用而言,除了竞争规制之外,还有行业管制可以考虑。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楚亚杰补充称,互联互通是在网络强国背景下提出的,这是一个发展的问题、一个安全的问题,更是意识形态安全的问题。从中小企业角度而言,面对超级平台,中小企业内外部健全的规则更为重要,配套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作用更大。另外需注意的是,互联互通过程中用户是不可缺失的,不能仅仅以用户之名,过程中却没有倾听用户的声音,要给用户以更多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想法,并在决策与执行过程中予以充分的重视。
守门人角色的平台,有互联互通的义务
在明晰了互联互通属性与问题后,接下来最关键的就是到底该如何贯彻执行。
包晓丽认为某社交平台屏蔽某视频平台链接,代表了互联互通和数据权利的冲突——一方企业认为其享有数据权利,因此屏蔽掉这种数据的互联互通;另外一方企业认为这些数据不仅仅是企业的,更属于用户或公众,因此其他企业应拥有这种数据接口的开放权限。而双方案件恰恰代表了对不正当竞争三个维度的判断——首先判断数据在用户与企业之间的权属如何配置,因为数据具备一种特殊性质——企业和用户对数据有部分的正当性权利的主张基础。
其次,包晓丽认为如果用户有部分使用数据的权利,特别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用户有合理的数据可携带权后,那么就需要回答用户在特定场景下是否有可携带权以及如何合理行使可携带权的问题。最后,才是判断后续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将这三个层次逐级厘清。
虽然上述问题尚无定论,但包晓丽认为明确数据界权可以降低数据互联互通的成本,促进数据真实有效地互联互通。
对于企业之间涉及企业开放政策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企业数据互联互通各国政策有所差别。我国主要是从数据的重要性出发判断数据是否应当开放共享,而欧盟数据市场法案是从平台类型出发,如果构成守门人的角色,就应该开放共享。无论是我国还是欧盟,都主要从用户数量、企业的营收情况以及在市场上的影响来判断是否有互联互通的义务。
而对于个人和企业之间,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依据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及欧盟的GDPR的规定,基本已形成一个共识——均可行使但有合理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