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科技第二大股东提议罢免董事长、总经理,提名8位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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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同济科技公告,持有公司13.6%股份的第二大股东量鼎合伙向公司董事会提交16项提案,提议罢免同济科技现任董事长余翔、总经理骆君君在内的4名董事、2名监事,并推举6名董事人选、2名监事人选等。
据公告,量鼎合伙在《关于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以下简称《函件》)中提到,由于“董事会管理及经营能力明显不足,消极不作为,‘坐吃历任经营管理层留下来的老本’,致使公司业绩严重下滑”、“没有组织管理层形成有效可实施的战略规划,导致公司战略发展方向不明,使同济科技无法真正回归‘科技’属性”、“就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问题,未能勤勉履责,未进行及时调查、核查及披露,未能尽责维权”、“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大股东秉承‘一股独大’思维,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函件》认为,现任4名非独立董事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认为现任2名非职工监事未依照《公司法》等规定对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未对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经审查后认为,公司2022年度业绩下降主要是受外部环境及房产开发项目周期性结算影响。2022年上半年公司经营长时间停工停产,项目建设进度延迟;复工复产后,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通过各种方式全力支持业务推进和项目拓展,竭力降低对经营业绩的负面影响;扣除上述因素,公司业绩基本保持平稳。
董事会认为,提案人提交的关于罢免非独立董事和非职工监事的提案的理由无事实依据,与事实情况不符,违反了《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任免的规定,无法作为有效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提案人提出罢免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违反了《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全体董事不同意提案人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罢免非独立董事和非职工监事的请求,亦不同意将这些提案作为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