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科技成果“不敢转”“不想转”“缺钱转”,要不要试试这么干?

目前我国已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达2.44%,在全球创新指数中的排名上升到第11位。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率低,成为当前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围绕破解科研人员职务成果“不敢转”“无法转”等问题提交多项提案议案与建议,以跨越科技成果转化的鸿沟。

成果与市场之间“桥梁”不够坚固


(相关资料图)

近年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长足进步,以发明专利为例,过去五年我国发明专利产业化率整体呈稳步上升态势,2022年增至36.7%,其中,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高达48.1%,科研单位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13.3%,高校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仅为3.9%。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信息光学与光电技术实验室主任司徒国海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技术要素市场”的相关提案中指出,高校和科研单位专利产业化率较低的原因,不是专利的技术含量不够,也并非专利技术前景不乐观,而是成果和市场之间的“桥梁”不够坚固,转化环节和链条还不够完备。

《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2022年在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过程中,科研人员对涉及产权及收益分配协商如“明确约定赋权后专利的申请、维持和转化费用的承担义务”的担心或顾虑比例高达91.2%。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航天科工航天三江锐科激光副董事长、总工程师闫大鹏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直言,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率低,成为当前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尤其是财政资金投入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包括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或装备设置等有形资产),无法顺畅赋权(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给技术发明人,严重影响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和创造性,造成创新资源的极大浪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船舶集团七二五所所长王其红也指出,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关于国有科研院所与跟投相关的指导文件,使得科研人员难以享受到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当国有科研院所的科研创新成果具备一定的产业转化条件、拟设立科技产业公司加速产业化进程时,程序上却无法引入职工股权,持股人身份有待进一步放宽。

“尤其是重大科技成果,财政投入多、投入周期长、资产规模大,高校和科研院所承受压力大,产权不清晰无法真正转化,国有资产(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机制亟待改革。”闫大鹏说。

引入科研法人股权跟投新机制

闫大鹏认为,要破解科研人员职务成果“不敢转”“无法转”等问题,首先需要加快完善顶层制度的设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公司法》等上位法距离最后一次修订已经很久,亟待加快推进相关现行国家层面法律的修订。如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2015年修订的,修订虽将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下放和科研人员奖励、报酬比例提高,但尚未明确规定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如何处置,所有权处置如何与科技成果转化直接挂钩。在上位法约束下,即使地方出台变通办法也无法真正落实。

当前,因财政预算一体化等“一杆子插到底”的财政经费管理模式,容易造成将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当做行政人员管理,将科研经费完全等同于行政经费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钳制了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的动力和活力。

尽管各级政府近年出台了一系列激励创新的政策,旨在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赋能,但往往是“一边在踩油门、一边在踩刹车”,致使高校、科研机构成果转化在政策落地过程中很容易“死机”。

闫大鹏建议,通过引入“科研法人”制度,充分授予高校、科研机构战略科学家或首席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在项目研究方案制定、技术路线选择、科研经费管理、团队人员选聘、科研岗位设置、职称评审、绩效考评、薪酬福利及参与成果应用转化等市场主体活动方面的独立自主权,从顶层制度设计上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中核心技术发明人的权责匹配(如人才、项目、资金、平台、收益)等方面的瓶颈问题,使科研人员有责任感和获得感,从而真正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最大限度释放创新潜力和活力。

王其红则建议,在国有科研院所现有股权激励政策的基础上,引入骨干员工股权跟投机制,即核心员工共同出资设立科技产业公司,通过在设立科技产业公司时实施核心员工股权跟投,实现跟投人员与投资项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同时,建议在股权跟投中有条件放宽“上持下”限制,同时针对“上持下”跟投人员设置过渡期,期限届满后,要么退出,要么转为公司员工继续持股。

畅通协同机制有效嵌入市场

在司徒国海看来,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中出现的“不敢转”“不想转”“缺钱转”等问题,我国需加快建立技术要素市场体系,完善科学技术创新资源配置。

司徒国海建议,要有效嵌入市场,加快推动建立新型研发机构是关键。这种新型研发机构要具备研发、转化、孵化和产业赋能等功能。在组织机制上,要加大对产业科技研发的资金投入和支持,包括改变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等。尤其要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大力培植企业内的科技资源。

闫大鹏建议,要畅通校企合作、企企合作、政企合作机制。比如可支持高校院所探索采取科技成果“先转化、后收益”的模式,即先将成果转化(许可)给中小微企业,前期暂不收取费用或只收取较低的成本费用,待产生效益后再按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提高企业承接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等。

同时,加强大型国企与科技型民营企业的协同合作,以科技项目的资本合作引领大型国企和科技型民营企业开展深度合作研发,推动民营企业加速实现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培养带动民营企业逐步成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闫大鹏还建议,建立集研发、中试、育成、转化等功能于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新型功能空间载体,改变部分高新园区虽群楼无数,但科研人员为产品中试和技术二次开发“一屋难寻”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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