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速看: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新基建融资纠纷复杂,配套法律待完善

新型基础设施是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新基建领域投融资需求愈发旺盛,行业面临着不同类型的金融纠纷。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近日在外滩金融法律论坛上称,从新基建融资模式来看,项目普遍具有前期投入大,资金回收周期长的特点。金融机构作投资决策时会面临着更大考验,如果未建立完善的资信评估、风险识别和防控等配套制度,将增加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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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对金融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稳妥高效解决纠纷、有效填补规则空白,以及有力防范金融风险。

具体谈及纠纷类型,林晓镍提到,根据新基建融资的具体模式,涉及的法律纠纷主要包括银行贷款纠纷、私募基金纠纷、信托纠纷、融资租赁纠纷、保理纠纷、债券融资纠纷、证券类纠纷等几种类型。

其中,采用私募方式融资是新基建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且私募股权基金又是最为常见、纠纷较为多发的交易模式。

林晓镍分析,私募基金纠纷的主要诱因包括本金收益承诺未兑现、管理人与托管人责任、基金退出或清算僵局。纠纷的法律风险集中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是刚兑条款。部分涉新基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为快速募集资金,将本金收益承诺作为增信措施,改变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属性,影响私募基金合同效力;其次是期限错配。大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期限较短,但标的新基建企业投资周期较长,不少基金管理人采用募新还旧方式实现前期基金的退出清算,造成风险叠加;此外是管理人、托管人未尽责。基金合同对管理人责任约定较笼统,难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对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缺乏明确规定,难以达到托管预期作用。

另外,发行债券、股票是新基建项目公开融资的主要模式。

林晓镍分析认为,债券融资纠纷涉及的法律风险包括债券违约与其他融资纠纷联动效应明显。例如因发行人偿债能力不足,债券违约通常与其他融资案件联动出现,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融资租赁纠纷等,债务人应诉压力较大;或者是结构化发行可能因违法违规导致无效;发行人与个别投资者签订清偿协议或额外提供征信措施的抽屉协议等。

值得一提的是,新基建行业配套法律尚存空白。在林晓镍看来,我国尚未出台规范资产证券化、REITs、股权私募基金等典型新基建融资模式的专门法律法规,处理纠纷时只能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公司法》等,难免存在规则不适配问题。

以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为例,我国目前试点“公募基金+ABS”模式,虽然可以充分应用现有公募基金和ABS市场的运作经验,降低规则制定成本,尽快推出产品,但从长期看,产品结构、法律关系过于复杂,参与主体多,职责划分和协调难度较大,有必要向更简单、直接、有效的模式优化。

此外,新基建融资结构复杂且市场不确定因素较多,对投资人的专业判断和风控能力提出更多挑战。

例如,新基建项目融合较多新技术、新内容,融资企业多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其财务报表在资产、盈利以及现金流等方面缺少关键历史数据。技术、运营等方面比常规项目更为复杂,可能加大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