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进一步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

记者10月24日从省商务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具体要求,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省商务厅、省公安厅日前印发通知,进一步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

通知明确,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统筹做好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应用系统审核确认并上传备案信息。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信息;对涉及地方备案有关改革事项的,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完成二手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信息更新工作,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指导已备案的二手车销售企业和交易市场,按要求通过应用系统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等。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地转入的二手车违规增设检测等要求。二手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认真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的相关信息及凭证,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经营活动,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监管,对符合转让登记条件的,指导其规范便捷办理登记业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待销售二手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规定,严格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和使用管理。

各地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同监管,对未按规定要求备案、报送相关交易信息、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相关信息及凭证、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机动车号牌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警示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处置。公安交管部门对违规企业办理转让登记的,不予单独签注管理、不予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记者 崔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