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加梯办新政策解读: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

新修订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日印发。新的加梯政策,加入了哪些更加惠民便民的好办法?解决了哪些影响加梯工作的痛点?新政之下,加梯企业作何反应?在新政策的加持和助推下,郑州市加梯惠民工程的前景和目标任务又是啥?

昨日,大河报·豫视频联合郑州市加梯办对此进行了更加深入的解读。

“特殊条款”解析

新修订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特殊条款”,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居委会对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和公示报告予以盖章确认:有一名以上(含一名,下同)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为失能的人员;有两名以上年满七十周岁或一名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有一名以上视力残疾或肢体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的残疾人。

对此,郑州进步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范亚龙介绍,加梯过程中,此前政策中的“一票否决制”就是最大的困难,他们公司目前就有几部电梯是这样的情况。

“新政肯定是有利于推进这项工作的。”范亚龙说。

不过,也有电梯加装企业认为,新增的“特别条款”未明确是否产权人或者直系亲属亦可?

对此,郑州市加梯办相关负责人、新政策解读负责人杨继刚解释说,加梯业主必须是本单元有合法权属证明且同意并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其他业主不适用。

新政策中的很多变化,直指加梯痛点难点

昨日,杨继刚就《郑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修订情况和政策方面进行了解读。

扩大适用范围:从市内五区扩大到郑州市全域

杨继刚介绍,一是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范围从过去的市内五区扩大到全市所有行政区域。二是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符合加装条件的所有既有住宅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内,不再区分别墅、单一产权和个人产权。

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将公积金提取时间提前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从原来的电梯建成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提取,变为电梯开建前取得《联合审查会议纪要》后就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的提前,有效缓解了业主“加梯资金筹集难”问题。

增加解决争议特别条款:借鉴外地做法有效化解

《实施意见》借鉴成都市做法,增加了解决争议的特别条款。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可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请求调解;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民事权益而提出经济赔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强化组织保障:增加对各级职能部门的督查考核职能

市级主要对各开发区、区县(市)年度加装电梯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区县(市)级主要对各街道办(乡镇)、社区开展加装电梯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与其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

进一步明确了各开发区、区县(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和电力、通信、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等管线单位的职责,主要目的是解决加梯工作中相关部门、单位之间各行其是、配合不密切的问题。

当前加梯工作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采访中,加梯企业还反映了以下现实问题,政策修订部门一一作出回应。

问题1:在实际审批过程中,部分办事处和社区工作人员对加梯政策并没有充分理解与执行,还是要求百分之百签字同意。

答:这个就是各区县(市)执行政策的问题了,以后各区县(市)还要出台本辖区加装电梯政策,会更细化,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们在以后督查考核过程中会向市政府督查部门汇报,让他们去督查解决。

问题2:假如施工中出现无理阻挠情况,若无相关职能部门出面协调,最终公安机关则会要求双方停工协调,导致依法办理的加装电梯工程无法继续。

答:对已经依法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扰乱、破坏施工。阻挠、扰乱、破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辖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