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3月31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指导意见》,从4月1日起实施。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福建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了实施细则,省直公积金缴存职工可按流程材料办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向省直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共有产权房、限价房以及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在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手续,并已签署《承诺书》。
(三)符合省直公积金中心购房提取其他条件。
二、提取额度
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
三、办理程序
(一)开发企业在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时,签署《承诺书》。
(二)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作为财力辅助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购房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省直公积金中心签订《授权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四)省直公积金中心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即刻办理,并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承诺书》约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购房职工或开发企业向省直公积金中心补充提交完整首付款发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通过省汇聚平台能查询到发票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可不再提供)。
四、提取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已交房款发票,金额不少于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与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差额;
(三)购房职工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购房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五)其他需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