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不能成为消费欺诈的合法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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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周

近日,蒋女士带儿子在重庆磁器口一家糖果店,品尝后选了4块牛乳派让店家称重算钱。工作人员表示先切再算,并建议蒋女士再选一块,可以送一块。店家切完后称重,6块糖总价高达466块钱。蒋女士觉得太贵不想要了,店家称糖是现切现卖的,12.8元/50克,按克称重计费。因为已经切好,蒋女士只好付了款,事后她称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2月7日《成都商报》)

先让消费者品尝,继而再切开,最后以糖果是现切现卖为由,让消费者不得不付款。表面上,涉事商家的操作并无不当,但细究起来,该商家事先不告知糖被切开后必须购买,切好后又让消费者陷入“不得不买”的境地,难怪消费者有上当受骗之感。此外,6块糖高达466元的价格,也加重了消费者的质疑。然而,面对消费者的质疑,商家以明码标价为由进行辩解,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对商品明码标价,是商家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定义务。《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这起“6块糖466元”的纠纷中,商家确实做到了明码标价,虽然其以克为计价单位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这种不以公众熟悉的以斤为计价单位的标价,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价格不贵,不同计价单位也让商家宰客有机可乘。

实际上,部分商家利用明码标价合法马甲宰客的情形并不鲜见。由于商家的标价符合法律规定,这种宰客行为因穿上了合法马甲更具有隐蔽性,往往让消费者防不胜防。一旦消费者感觉价格太贵想要反悔时,商家便推出明码标价的挡箭牌,强迫消费者购买已下单的商品。也正因此,一些商家故意将不同计价单位作为变相提高商品售价的法宝,误导甚至是欺骗消费者。

明码标价是商家必备的基本商业伦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随心所欲地提高商品售价。《价格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8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照上述规定,在这起“6块糖466元”的纠纷中,消费者感觉上当受骗的一个重要原因,恐怕就在于商家售卖的糖果价格不合理,已经偏离生产经营成本合理限度。

在这起纠纷中,经过协调,消费者和商家最终取得了谅解。尽管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商家确系强买强卖,但商家可能利用明码标价宰客的苗头值得警惕。当地景区及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此为戒,举一反三,深查商家在明码标价合法马甲下可能存在的宰客行为,确保景区的商品售价回归合理、公平的正常轨道。这不仅关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关乎城市的形象和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当地景区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

老话说得好,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的口碑。面对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规则,商家在商品售价方面只有诚信守法,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才是正确选择。否则,企图利用明码标价合法马甲做“一锤子买卖”,不但法律不答应,而且还会失去消费者信任,落得个“门可罗雀”的结局。这是不二市场法则,但凡有理性的商家,都应铭记于心。

供图/视觉中国

关键词: 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