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通讯!首份“妇女隐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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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客
今年1月1日,成都崇州法院发出全国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2023)川0184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继续泄露、传播申请人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1月4日《成都商报》)
近年来,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情形屡见不鲜,不仅出现于家庭婚姻中,也会出现在恋爱关系中。比如有情侣分手后,男方泄露、传播女方隐私和个人信息。上述案件中的陈某(女、未成年人)系在校学生,与李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分手后,李某多次通过自己的抖音、快手账户发布涉及陈某就读学校、生活照片、恋爱经过、堕胎等隐私信息,并对陈某进行侮辱,引发陈某周围同学、老师的议论,致使陈某名誉受损。陈某不堪压力,不愿前往学校学习,并长期失眠,甚至产生了自残等行为。
当女性遭受这类侵害时,该如何维权?这个问题成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但其主要针对的是已婚妇女,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较窄。虽然该法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将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法律约束。但是,恋爱者未必同居,故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成为现实之需。
为回应社会关切,新修订且于今年1月1日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条规定,既包含纠缠、骚扰妇女等行为,也包含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既有对婚姻关系解除后的保护,也有对恋爱分手后的保护。这就扩大了保护范围,实现对婚恋关系中妇女权益的全方位保障。
正因有新规定护航,上述案件中的陈某,向崇州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发出全国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继续纠缠、骚扰陈某,妨碍陈某的正常生活、学习,禁止李某泄露、传播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该人身安全保护令,为陈某提供了有力的维权和保护武器,也给其他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人,敲响了警钟。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被处罚人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间,如果仍然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罚款和司法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恋爱分手后被纠缠、骚扰,被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也可受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妇女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广大女性有了更多更强的安全感。
漫画/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