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独家】不能让生育保险待遇被挡在“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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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郭振纲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集中清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限制性规定,既是对相关建议的积极回应,也是从立法层面落实国家推进优化生育政策的重要行动,同时是法规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深化的具体体现。

据9月20日《法治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近日向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司法部以及31个省区市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函,组织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当限制性规定等进行集中清理。此次清理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的首个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2021年6月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和落实优化生育的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取消了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废止计划生育相关处罚、处分规定以及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学、入户、入职等挂钩的有关规定。此次对与党和国家政策、法律规定中有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当限制性规定进行集中清理,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

让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发挥提升公众生育意愿的法律效应,必须确保旧法中相关限制性规定得到彻底清理。现实中,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清理行动并不尽如人意。比如,领取生育保险待遇依然存在不同身份劳动者不同待遇的情况,申领生育保险须提交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或者事前进行生育登记的规定并没有被全面废除,女性生育后的产假和生育津贴发放依然存在各种梗阻等。这些现实中的阻碍因素不仅与宪法法律相关规定、精神不符,而且被一些部门、用人单位拿来作为限制女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挡箭牌,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些女性的生育意愿。

导致上述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地方相关限制性规定往往存在于当下依然生效的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需要通过清理才能剔除。一些地方和部门之所以没有及时清理此类限制性规定,缘于这些机构和部门对限制性规定的负面影响认识不到位,对公众关切反应滞后,对上级部署被动应付,依然抱着“等靠要”的观念,缺乏担当,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不适应。具体行动上,这些机构和部门怠于行使法规清理权,上级要求严格时,清理的速度和力度大些;上级要求不严格时,清理的速度和力度就会小些甚至不清理。

生育保险是国家对生育职工给予一定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分担生育成本的社会政策,体现着国家对生育女性身体健康权和劳动权的重视和保障,是确保人口再生产的重要制度。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多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要求对部分地方性法规规章中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限制性规定进行审查。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集中清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限制性规定,既是对相关建议的积极回应,也是从立法层面落实国家推进优化生育政策的重要行动,同时是法规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深化的具体体现。

按照宪法和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地方法律法规中与之不一致的内容应及时给予清理,确保下位法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但在实践中,一些部门和地方的清理工作多有滞后,导致新法新规不能及时落地,所赋予公众的权利被挡在“最后一公里”。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生育保险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中,在其他法律法规的实施中也有不同程度体现,导致一些法律在不同地方执行上出现差异,影响到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此次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当限制的集中清理,为深化法规清理开了一个引导性案例,不仅有助于消除阻碍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的隐形“门槛”,而且对于完善法规清理制度释放出明确信号。期待此举能拆除各种阻碍优化生育政策落地的“门槛”,为推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扫除障碍。

关键词: 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