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与专车司机啥关系 不看“幌子”看“里子”

专车司机与平台公司签订劳务服务协议,与属地公司签订车辆使用协议,产生纠纷以后,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日前,山东青岛专车司机王某借助工会法律援助争取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2016年6月19日,王某与浙江某公司签订劳务服务协议,期限至2017年8月31日。协议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为专车司机,应当服从浙江某公司的安排,遵守公司管理规定、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该公司对王某工作纪律和服务质量具有考核权。

同日,王某与青岛某公司签订了车辆使用协议,约定王某使用青岛某公司的车辆运营专车,自2016年7月7日起开始工作。王某的报酬由浙江某公司发放,青岛某公司依据与浙江某公司签订的人事服务合同及项目委托书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7年1月31日,浙江某公司出具《劳务协议解除通知》,以王某违反公司纪律刷单为由,解除劳务协议。后浙江某公司拒不承认与王某存在实质劳动关系,并以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为王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王某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浙江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12元。

【庭审过程】

庭审中,浙江某公司认为王某刷单违反公司纪律。法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浙江某公司对王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均为案外人杭州某科技公司出具,但王某对此不予认可,故浙江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经查,浙江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务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该协议。虽名为劳务服务协议,但从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王某的工作受浙江某公司的安排,服从该公司管理和考核、需遵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具备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应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王某自2016年7月7日起依协议为浙江某公司提供劳动,该公司通过银行为王某发放报酬,报酬的摘要项目为工资,并委托某青岛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该事实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

【审判结果】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浙江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12元。

【以案说法】

目前“互联网+”及O2O模式(线上商店线下消费)蓬勃发展,但从业人员与平台和人力资源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存在非常大的争议。

我国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一般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是否同时具备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根据王某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并结合王某提供劳动的基本事实和王某受浙江某公司管理的事实,综合认定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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