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器可杀新冠病毒?广告吹牛就该被惩处
史洪举
据江苏电视台报道,江苏南京一家公司多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宣称其销售的空气净化器可杀灭新冠病毒。执法人员发现,该司提供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违反了广告法。当地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罚款10万元。
在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甚至一些城市不得不采取静态管理的背景下,任何有助预防、抑制新冠肺炎疫情的产品和方法都可能引发公众高度关注,甚至引发抢购热潮。在此情况下,不乏有商家产生发“防疫财”的想法,打起预防或治疗新冠肺炎、杀灭新冠病毒的“擦边球”,误导消费者。对此,监管部门就得及时查处并严肃处理,展现对“碰瓷”疫情防控大局的零容忍态度,同时“杀一儆百”,震慑更多试图谋取不义之财、间接扰乱防疫秩序的商家。
新冠病毒不断变异,各地感染者不时出现,疫情传播速度依然较快,抗疫的道路依然艰难。但必须明确的是,某种药物或者产品是否对消灭新冠病毒具有作用,要由专业人士根据临床结果或大量实验做出判定。若没有权威证据、没有经有关部门备案,谁也不能擅自发布预防或抑制新冠病毒的产品广告。这既是对自身产品、商誉负责,更是对疫情防控、社会秩序、公众健康负责。
根据广告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任何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属于虚假广告。
由此可见,随意打出“可高效杀灭新冠病毒”等广告,已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具备了“虚假广告”的特征。不管是抖机灵还是蹭流量,商家用预防新冠病毒的旗号给产品贴金,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
根据广告法等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涉事商家还应对受到欺骗的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三等责任。
强行“加戏”,蹭疫情流量,这种发不义之财的行为,必须被遏制、被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