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评论”被判赔105万元,具有“以案释法”价值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屏蔽数据、非法获取数据、流量劫持、诱导提示等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网络公司因盗用他人数据引流被判赔偿105万元。

这起案件,有多个细节引人注目。一是,居然有网站“偷”其他网站的消费者评论和投诉信息,并且还是“光明正大”地偷,部分投诉信息的附图中甚至还带有被侵权网站的水印;二是,“偷”5万余条投诉信息被判赔105万元,平均下来一条差不多20元左右,向社会展示了数字信息的侵权成本;三是,判赔的理由主要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也算是在司法实践中标定了数据信息作为市场竞争资源的地位。

在当前的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相应地,也催生了不少数字信息侵权案例。对普通人来说感受最明显的,也是被公共讨论最多的,或许就是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现象。这方面,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相关治理已有了相对明确的规范和遵循。但在市场竞争领域,涉及数据信息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从社会意识到法律规范,再到司法实践,都还有待强化和明确。此次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说就具有“以案释法”的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中的侵权网站虽然是因为“偷评论”被罚,但其主要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就是说,并不是我们一般所理解的仅仅是窃取他者的数据信息这么简单。这也反映出,此类案件在处理上的复杂性。

事实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根据该法院2017年-2021年间审结的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案件分布相对集中、权利客体数字化、侵权行为隐蔽性强、维权手段电子化以及案件类型新、定性难的五大特点。但与此同时,相关法律、制度机制却相对滞后。所以,该法院建议相关部门加快完善整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着力消除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壁垒,为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收集的数据信息进行市场化利用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指引。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相关法律机制有所滞后。及时明确数字信息在市场竞争中的使用边界、权利边界,以及对应的侵权成本,显得非常必要。这有助于缓解无序竞争、不正当竞争的市场乱象,提升各市场主体在信息资源竞争和数据使用上的边界意识、法律意识,也是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打牢法治基础。

当然,不容忽视的是,数字经济企业所收集的数据信息、数字资产,很多本来就属于消费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提升企业在相关信息合理化利用上的规范性,防止被泄漏、窃取,也是加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侵权者当然要付出代价,但是,获取大量个人信息的企业,也应该自觉担负起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这方面的责任边界,或同样需要法律明确。

因此,无论是从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构建更公平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的角度,还是就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而言,与时俱进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数据信息的市场化利用提供更明确的规范,消除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处理的法律障碍,都应该加速了。□朱昌俊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