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意见

日,《黑龙江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印发。该意见的出台填补了黑龙江省有关制度空白,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构建联防共治综合管理格局,有效提升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

据悉,黑龙江省作为水资源丰富的内河省份,涉水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所需的乡镇自用船舶大量存在,但由于农自用特,缺乏法规、技术标准等相关规范,监管有盲区、事故易发多发,已成为影响省内水上安全稳定的“老大难”。由黑龙江海事局起草,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和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指导意见》,切实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指导意见》着力解决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思路不清、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的问题,规定政府免费提供救生衣和知识技能培训机制。对乡镇自用船舶的活动水域范围予以确定,在农忙等水上出行高峰时段,明确政府协调经营船舶满足群众出行需要。明确对乡镇自用船舶进行船舶编号和建档,建立出行风险提示台和沟通协调机制,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保安全、优服务”。(记者 徐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