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金融租赁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1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办法提出,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全资设立、持有项目公司,其下设的所有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之和均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50%。

办法提出,项目公司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以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进出口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向金融机构借款、向股东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等业务,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办法提出,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项目公司的并表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公司的并表管理。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加强对项目公司穿透管理,通过项目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适用不低于直接开展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表示,为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配套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金融租赁公司取得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后,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负责人还表示,为契合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核心功能需要,并支持“一带一路”、“走出去”等融资租赁需求,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