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巨头遭遇反垄断“新年第一罚”,这些细节值得注意

新年伊始,互联网平台巨头们的违法并购行为再遭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地毯式”执法。

1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13起互联网领域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的处罚决定。

第一财经梳理发现,这13起案件涉及腾讯系的有9起,阿里系2起,京东系和哔哩哔哩各1起,这些企业均被开出了单张达50万元上限的顶格罚单。其中,腾讯系的罚款金额居首,总计为450万元。

“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企业合并、收购等经营者集中行为的事前控制。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上述案件均违反了此条规定,即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情形,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称,此次一次性公布了13起针对平台巨头的经营者集中案,表明监管层对于资本在平台经济领域的无序扩张问题、平台借助收并购限制竞争、涉嫌垄断等问题的持续关注,也是对去年以来强化反垄断执法工作的一种延续。

“但不应该简单理解为2022年反垄断监管部门将对平台经济领域展开‘风暴式’执法,此次‘地毯式’公布多起互联网领域案件更多的是对以往工作进行清理总结的一种常规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在2021年底的表态,2022年,无论是平台经济还是民生领域,反垄断监管将步入一种法治化、常态化、专门化时期。”陈兵称。

从时间线来看,这13起案件的违法交易的发生时间最早可以追溯到2015年,并有多起发生于2015-2020年间,最近一次为2020年11月26日腾讯以增资10%方式,共计持有酒小二12.175%股权,获得其共同控制权一案。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在《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涉及VIE架构的互联网企业应当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而此前腾讯控股的阅文集团也因“未依法申报”就收购新丽集团在当年11月4日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立案调查。

“这一方面说明了企业对于小比例的股权收购引发控制权变更的警觉性低,另一方面,相关企业知不可为而为之,也说明了50万元的顶格罚单对于平台型巨头的约束力有限。”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对第一财经表示。

除了上述案件外,涉及腾讯系的案件还包括腾讯与和谐汽车新设合营企业案、腾讯收购有狐科技股权案、腾讯收购永辉云创股权案、海信网科与腾讯设立合营企业案等。而涉及阿里系的案件有阿里创投与郑州讯捷、贵州广电等收购泛亚信通股权案2起。

刘旭认为,腾讯与青岛海信网科的合作、阿里等参股贵州泛亚这两起案件都涉及到地方智慧政府服务业务,需予以特别关注。

他表示,地方政府在开展这类数字政府服务、政府云服务时,一般是通过招投标的政府采购流程,但也存在地方国企与民营企业组建合营企业来承接相关业务的模式,后者有可能会导致在相关服务和设备采购方面对参股该合营企业的民营企业给予优待,进而影响到公平竞争。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披露,2015年6月15日,阿里创投、郑州讯捷、贵阳广电等签署《增资协议》,郑州讯捷、阿里创投、贵阳广电以认购增资方式分别取得泛亚信通41.67%、25%、25%股权,取得共同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企查查信息显示,阿里创投于2006年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郑州讯捷的企业法人为杜陵,即富士康金融董事长。贵阳广电为贵阳财政局100%持股。

在该起案件中,阿里创投、郑州讯捷、贵阳广电均被给予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从腾讯、阿里、京东、哔哩哔哩等平台企业收并购、投资领域来看,涵盖了零售、医疗、汽车、IT智能信息系统、动漫、图片剪辑等多个领域,且有数起为平台巨头对于初创公司的收购和投资。

“类似于哔哩哔哩对于抠图软件马卡龙的投资行为,确实可以为后者提供更好的应用场景和用户拓展空间,激发其创新活力。但如果相关合作具有排他性,则会挤压其他创新企业的同类产品的市场空间,这也是平台巨头们在拓展生态圈时应及时配合反垄断监管的原因。”

陈兵也认为,当前,平台巨头们对于多领域初创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的风投行为频频发生,带来了监管压力。而从反垄断执法的角度,“反”的并非是收并购行为本身,而是“反”未依法申报的程序性违法和通过收并购而涉嫌垄断、限制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