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地方盲目过早碳达峰不可取,协同减碳是关键
最近一段时间,有关各地碳达峰的实施路径、手段和时间问题,一度存在分歧。能源、环境等一些约束性措施,也引发人们对于能否保持经济稳步增长的担忧。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二级研究员、山东省生态文明研究中心主任周勇日前建议,完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手段的作用,优化和完善多重能源和环境约束性指标,避免其对经济增长形成过度强约束。
日前召开的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碳达峰碳中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坚定不移推进,但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原则。
周勇今天(31日)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央提出防止运动式减碳,及时消除了各省份或城市盲目过早碳达峰承诺的风险。但如何协同减碳,仍然是摆在各省份或城市政府决策者面前的难题,不完善的政策措施导致过早或过晚碳达峰都不可取。
“碳达峰锁定经济增速上限,同样条件下,越早碳达峰经济增速越早进入相对低速阶段。”周勇认为,2029年(2030年前)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的合理选择,地方层面过早碳达峰或能源达峰对我国经济增速有“强抑制效应”,将导致2035年现代化目标无法实现。有些省市已经碳达峰,但各省市必须协同合作,确保2029年全国碳达峰。
周勇介绍,其在2021年初就开展了“协同实现碳达峰目标和2035年现代化目标的策略研究”。“当时主要是担心各地在缺乏深入研究情况下,为争取资金或优惠政策,盲目提出过早碳达峰目标。”他说,如果这样,要么到时完不成,轻诺寡信;要么压制企业、压制经济的正常增长,削足适履。
研究结果显示,全国碳达峰时间若由2029年提前到2025年,2021年至2030年的累积经济损失将高达43万亿元,约为2019年GDP的43.8%。周勇介绍,研究模型显示,在每个五年计划碳排放强度下降18%前提下,碳达峰时经济增速上限为4.05%。国际经验显示,碳达峰后实际经济增速要远低于这个上限。
专家认为在严控盲目新增“两高”产能前提下,碳达峰时间点宜早则早、宜晚则晚。图为某钢铁企业。摄影/章轲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增速很低时,能耗强度或碳排放强度下降幅度很小(如2020年),部分经济低速增长的省份,不降反升。此时碳达峰将会对应经济停滞状态,这也是强调经济保持一定增速的原因。”他说,在技术进步短期内不可能有大变化情况下,人为实现碳排放过早达峰,带来的结果必然是经济增速大跳水,国际和国内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
周勇说,借鉴经合组织(OECD)碳达峰时间点的经验,我国碳排放量前9位的大省为河北、山东、江苏、内蒙古、广东、山西、辽宁、河南、新疆等,基本决定了我国碳达峰时间。其中,广东、江苏、辽宁等省份应该在2029年前,在严禁盲目新增“两高”产业产能前提下,实现自然达峰,或在2030年通过提前十年已经明确的透明可控的“碳达峰风暴”实现达峰;河北、山东、山西、河南等省份应该和全国一样,在2029年通过“碳达峰风暴”实现碳达峰;新疆和内蒙古则力争和全国2029年同步实现碳达峰。
周勇建议,各省市、各行业要制定协同推进策略,避免单兵突进,影响整体战略的实现。在符合环保标准的情况下,2030年前应当让企业充分发挥现有先进产能,确保碳排放前9位的省份、主要碳排放行业及全国在2029年达峰。其他省市或其他行业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严控盲目新增两高产能前提下,碳达峰时间点宜早则早、宜晚则晚。
他说,2030年开始,应落实现阶段制定的可预期、透明的行政和市场措施,大量淘汰落后和相对落后产能,大幅度减少行业范围扩大后的碳交易免费碳配额,大幅度提高碳交易价格,征收碳税等。如此才能使得2030年前有峰可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