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气候投融资存在五大障碍,需完善体制机制分类施策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正式启动气候投融资试点。气候投融资有哪些机会?存在哪些障碍?如何能顺利实施,并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衔接?

26日,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中咨公司)高级工程师张建红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气候投融资对我国实现“双碳”目标意义重大,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资金需求巨大,但目前地方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需加快气候投融资试点,分类施策,通过试点积累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应用。

中咨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是国内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工程咨询机构之一 ,也是中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的重要咨询服务单位。

气候投融资需求旺盛

第一财经:我国气候投融资需求如何?气候投融资有哪些机会?

张建红: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测算,为实现碳中和目标,到2060年我国新增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需求规模将达约139万亿元,年均约3.48万亿元。

据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2020)测算,要实现2℃目标导向转型路径,我国2020~2050年间总投资需求将达到127.24万亿人民币,折算到2060年,年均约3.18万亿元。可见,我国气候投融资需求旺盛。

《工作方案》明确气候投融资支持范围包括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减缓气候变化方面,包括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工程项目;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试点示范;控制工业、农业、废弃物处理等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森林、草原及其他碳汇等。

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包括提高农业、水资源、林业和生态系统、海洋、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等重点领域适应能力;加强适应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能力等。这就意味着,在上述减缓和适应方面,都属于气候投融资支持的范围。

五大障碍亟待攻破

第一财经:当前,我国气候投融资面临着哪些障碍?

张建红:有五大障碍:第一个障碍是气候资金需求和供给矛盾突出,投融资缺口较大,且分布不平衡。据估算,2030年以后投融资缺口将大幅攀升。2030年前,年均缺口约0.54万亿元,而2030年后平均每年气候投融资缺口约1.3万亿元以上。

另外,绿色金融支持的行业过于集中,供需存在错配。在投融资结构方面,从2017年到2019年的数据来看,气候投融资的信贷余额主要投向绿色交通运输项目(占比约44%)和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占比约25%)。

从气候融资需求来看,能源行业的需求量在几大重点排放领域中最高,而建筑行业的总需求量次之,这表明气候资金的投放并不能完全匹配全社会气候融资需求。

金融工具也比较单一,尚无法满足融资主体多样性需求。目前,我国已形成多层次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截至2020年末,绿色贷款余额近12万亿元,存量规模世界第一;绿色债券存量8132亿元,居世界第二。尽管如此,绿色信贷仍然是中国最主要的绿色金融工具,占比超过90%,其余金融工具发展规模有限,部分气候投融资需求存在被抑制的风险。

气候投融资对我国实现“双碳”目标意义重大。图为贵州某钢铁厂。摄影/章轲

第二个障碍是缺少统一的气候投融资标准。目前我国在气候投融资方面尚未形成官方的或市场公认的权威标准。《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指南》删除了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但涉及天然气的内容,仅保留了交通领域的加气站建设与运营,并未被纳入到“低碳能源”类别中;《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相应条目包含了核电装备制造,但低碳能源类别并未纳入核能。

第三个障碍是信息披露体系存在短板。目前,我国存在绿色信息披露强制性不足,披露标准不统一,企业、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在信息披露的责权不够清晰等问题。

第四个障碍是金融机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投资占比较低。由于气候投融资项目具有正的外部性且并未实现内部化,普遍存在前期投资规模大、投资收益率不高和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这就导致金融机构向气候投融资项目提供融资的动力明显不足。据报道,加拿大、日本、欧洲在资产管理过程中采用ESG框架的比例大都在50%以上,而中国2019年基金管理机构开展ESG投资实践的比例仅为16%。

第五个障碍是能力建设不足。部分地区低碳管理体制建设相对滞后,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统计体系尚不健全,缺乏相关专业人才,导致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碳金融等制度创新难以开展。金融机构熟悉绿色金融、气候投融资、ESG等相关政策和产品设计运营的专业人才还比较缺乏,难以对气候投融资提供有力保障。

完善体制机制分类施策

第一财经:就上述障碍,你认为未来应如何进一步完善气候投融资?

张建红:气候投融资试点与绿色金融试点有很多相似之处,可以借鉴绿色金融试点经验,但由于气候投融资缺乏必要的数据和分析基础,且各地所面临的经济发展状况与气候风险不相同,因此需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逐步完善。

在具体措施方面,我们建议由生态环境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候投融资部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协同解决气候投融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推动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实施。

还需要制定统一的气候投融资标准。以低碳标准体系和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为基础构建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明确减缓气候变化项目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气候投融资项目的具体目录。标准制定和项目认定应逐步与国际标准兼容。大力发展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适当引入国外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

建立和优化气候信息披露、监测、报告和核证体系,是气候投融资发展的重要保障。气候投融资重点关注融资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效益,只有项目应对气候变化效益明确,并且披露的相关信息明确、可测量、可核查,才符合气候投融资的要求。因此,需加强气候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同时还需制定激励引导政策。首先是财税补贴激励,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来定向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气候投融资业务。通过监管创新,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ESG应用,积极开展气候投融资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应实施便利化和灵活化监管措施,优化气候投融资培育与发展的政策环境,如给予气候信贷产品定向降准、赋予气候债券等产品优先受偿权。

建议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建立我国气候投融资综合信息平台,一站式发布气候投融资政策、各地气候投融资项目库、企业气候信息披露、气候投融资产品、第三方评估认证资源等相关信息。该平台可集合各方最前线的气候投融资信息,支持气候投融资相关技术、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