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实施备案制,VIE结构可保留,最快20个工作日获备案

境外上市规则明确。

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及《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备案办法》),境外上市新规揭开面纱。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对协议控制(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也作出明确表态。根据规则,在遵守境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备案后可以赴境外上市。

“国家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到境外上市、用好两种资源的态度不会改变,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发展。”证监会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境外上市制度规则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立法程序推动尽快发布实施。

支持境外上市态度不变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证监会表示,境外上市在支持我国企业利用外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境外上市企业为国家经济社会繁荣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境内外投资者也通过投资上市企业分享了中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红利。

“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是在资本市场深化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提出的,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更加健康、更可持续、更为长远的发展。”证监会称,企业、中介机构、境内外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十分关注境外上市监管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期待国家尽快出台制度规则进一步明确程序和要求,促进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境外上市活动。

在此背景下,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别规定》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和评估,针对现行制度短板和市场发展实际需要,提出了全面修订《特别规定》、统一制定规范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法规的工作思路,并起草形成了《管理规定》和与之配套的《备案办法》。

实施统一备案管理

根据《管理规定》,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将统一实施备案管理。

同时,在监管协同方面,建立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强化监管协同;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安全审查等机制做好衔接;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备案并非走形式。《管理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开放实践和支持企业发展需要,明确在股权激励等情形下,境外直接发行上市可向境内特定主体发行。”规则明确,进一步便利“全流通”,同时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的币种限制,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

最快20个工作日通知备案

“我们将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确保备案管理平稳实施。”证监会对规则过渡作出明确安排。

规则对增量企业和发生再融资等活动的存量企业,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其他存量企业备案将另行安排,给予充分的过渡期。

同时,区分首发和再融资。规则充分考虑境外市场再融资便捷高效的特点,对再融资在备案时点、备案材料要求等方面作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与境外市场实践做好衔接,减少对境外上市企业融资活动的影响。

流程上,按照备案管理制度要求,企业须对重点合规事项提交说明,中介机构须出具必要的核查意见。

备案材料完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如证监会认为材料反映的信息不完整、不充分,将要求企业进行补充说明。根据企业材料反映的情况,证监会视需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备案时限内,征求意见情况将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不必跑多个部门拿“路条”

备案管理制度下,监管部门着重加强了境内监管协同。

“为保障备案管理顺利实施,证监会将与境内有关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加强政策衔接、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证监会明确表示,不会要求企业到多个部门拿“路条”、跑审批,尽可能减轻企业监管负担。

具体而言,首先,对特定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制度规则明确要求企业境外上市前履行监管程序的,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前应当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核准等文件。

比如,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中资商业银行境外上市前须履行银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

其次,根据《管理规定》,证监会将牵头建立企业境外上市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在收到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后,主动与有关主管部门加强沟通或征求意见,以提高备案效率。

同时,证监会将配合推动有关主管部门明晰相关领域的监管制度规则,提高政策可预期性。

另外,对涉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境外上市,在提交备案申请前,企业需要依法申报安全审查。

在跨境监管执法方面,证监会将进一步推动与境外主要市场证券监管机构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建立备案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境外上市监管信息共享。二是加强跨境执法合作,共同打击企业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积极推进跨境审计监管合作,为企业境外上市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