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机制,上交所拟对这些规则做出修订
12月24日,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及配套业务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指出,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对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业务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做了调整,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日均资产由不低于300万元下调至不低于50万,且需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其他要求保持不变。
关于上交所与境外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和拓展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机制,更高效服务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对照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的修订内容,相应将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修订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并同步修订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跨境转换业务指引及做市业务指引。现将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订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条件
鉴于修订后的《监管规定》将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适用范围从伦交所主板市场扩展到包括伦交所在内的境外市场,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由伦交所上市公司扩展为中国证监会认可范围内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修订后的《暂行办法》也相应修订了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条件,即境外上市年限的要求相应调整为“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满3年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证券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中国存托凭证境外发行人市值要求、上市份额下限及上市市值下限的要求保持不变。
二、增加融资型中国存托凭证相关内容
因修订后的《监管规定》在保留境外发行人可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中国存托凭证模式的基础上,允许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中国存托凭证,修订后的《暂行办法》也相应增加了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的预审核程序和期限、发行承销、定价机制、跨境转换开始时间等条款,并同步修订上市预审核业务、跨境转换业务以及做市业务三个配套指引。
三、优化中国存托凭证上市、交易、跨境转换机制
上市机制方面,优化中国存托凭证发行后的新增份额登记及上市流程,缩短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周期。交易机制方面,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的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首日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上市首日使用(适用)主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的规定。跨境转换机制方面,对中国存托凭证不设限制兑回期,自中国存托凭证上市之日起即可进行中国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的跨境转换。
四、调整和明确中国存托凭证持续监管要求
本次《暂行办法》修订对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要求做了适当调整,具体如下:一是在定期报告方面,允许境外发行人使用外币编制定期报告。二是在临时报告方面,允许定价公允的关联交易仅在年报或半年报中汇总披露;明确境外发行人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非关联交易,免于披露;对于除交易以外的重大事件,明确发行人在已列明情形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判断是否构成应披露的信息。三是对涉密信息的处理予以明确,符合条件的情形下,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可以豁免披露。四是区分应当申请停牌和可以申请停牌的情况,对停复牌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五是在董监高履职方面,对董监高确认意见、声明或承诺的表述进行适当调整的条件由“不改变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修改为“符合《证券法》的前提下”,更为明确和具体,方便市场主体理解和实践;同时,考虑对等原则,不要求境外发行人提交董监高声明及承诺书。六是退市方面,明确了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的条件、境外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应提供的投资者保护措施、本所审核程序和期限等。
五、调整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对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业务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做了调整,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日均资产由不低于300万元下调至不低于50万,且需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其他要求保持不变。
六、修订全球存托凭证个别条款
《暂行办法》本次修订中,全球存托凭证机制总体保持不变,个别事项调整如下:一是同步拓展全球存托凭证境外上市地;二是缩短全球存托凭证发行配套新增A股股份登记及上市业务的办理周期;三是要求全球存托凭证发行人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全球存托凭证存续数量。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