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险企持股不设上限,银保监会新规影响19万亿险资

外资保险公司持股比例不再受限。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至2022年1月10日结束,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股权结构设计、经营原则等方面对保险资管公司提出要求,并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允许境内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在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这也意味着外资保险公司可以100%控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不再限制外资持股上限

十余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保险资管公司机构监管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存在滞后、冲突、空白等问题,亟需修订完善。

按照此前发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但此次《规定》取消了这一规定。

《规定》在设立条件方面提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符合《公司法》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境内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对外发布的“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的举措,《规定》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另一方面,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不因境内外差异而作出区别对待,有助于更好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该负责人还表示,对所有类型股东明确和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严格对非金融企业股东的管理要求。

在设立上限方面,《规定》提出,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

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末,已有3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运营,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等方式管理资产总规模约18.72万亿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保险资金的核心管理人,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严禁七大行为

“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专业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董事监事要求、高管兼职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要求,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约束。”上述负责人称。

根据《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行使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权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七方面行为:一是,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二是,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者转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三是,在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中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投资者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通过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虚假提供关联方信息;五是,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进行不当关联交易,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利用管理的资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另外,利用股东地位损害投资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规定》同时提出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不得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具体包括,股权结构不清晰,不能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公司治理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或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其他可能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规定》在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方面,全面增补制度空白。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和“资管新规”要求,对影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都进行了全面增补完善,进一步强化规则约束,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实现规范化运作。同时,引导发挥监督合力。在明确分类监管思路,增补监管评级、违规记录、财务状况监控等监管手段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发挥信息披露、外部审计和自律组织管理作用,引导发挥社会监督合力,提升监管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