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凡:中国认真履行WTO裁决结果,从未被发起“交叉报复”|重磅专访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20周年之际,回顾中国履行入世时承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研究部主任崔凡认为,一些对中国没有履行承诺的批评,大都是没有把中国的承诺和WTO规则搞清楚,而把一些中国没有承诺的东西强加在中国身上。

崔凡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如中国当真在有些问题上没有完全符合WTO的规则,或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当其他成员觉得中国确实违反WTO规则,那他们就会来起诉中国。“但就被告的次数来看,虽然我们总贸易量和美国差不多,但美国的被告次数比中国多得多。从这个角度分析,中国在WTO履约上应该说做得比较好。”他说。

中国认真履行入世承诺

第一财经:今年的WTO第八次对华贸易政策审议中,出现了一些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全履行入世时承诺的评论声音。你对此怎么看?

崔凡:在金融和电信领域的开放,我认为他们(指责我们履约不到位的人)没有准确理解当时我们所做承诺。入世时,我们在金融和电信领域承诺的开放,是有大量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例外的。

目前来看,我们的开放情况符合这些例外要求。我们从来也没有承诺过在电信领域全面放开股权限制,即使是现在全面放开股权限制的金融领域,也并不是全部完全开放。金融开放有三个维度,在开放程度最高的海南跨境金融服务负面清单上,也有很多限制性条目,我们改革的方向就是逐渐减少这些限制性条目。即使外商投资的股权限制取消,但在业务许可等方面,我们也没有做到百分百的国民待遇。中国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里仍然有金融类条目,只不过属于国民待遇问题,而不是股权限制问题。

如果真正理解到位,不管在金融还是电信,我们都已经非常严格地履约。在政府采购协定方面,我们当时的承诺是尽力参加谈判,但没有说一定要在某个时间点完全成为该协定成员,而入世以来,我们实际上也是不断积极谈判。去年,我们又提交了一版谈判的要价清单。所以,一些对中国没有履行承诺的批评,大都是没有把中国的承诺和WTO规则搞清楚,而把一些中国没有承诺的东西强加在中国身上。

在国有企业履约问题上,中国的入世工作组报告写得很明确,比如,“中国的国有企业仅仅依据商业考虑来购买和销售货物商品”。我们是否做到了,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但问题是,如果以争端解决为标准来看,我们确实没有看到有任何一个案例是针对这一点来告中国。有些案件和反倾销等其他问题掺杂在一起,但没有专门就“国有企业没有按照商业考虑购买和销售货物”这一条款来告中国的案例。从中国的态度来说,中国愿意跟其他国家就补贴和国有企业问题进行谈判。

同时,如横向来比,在涉及到关税的WTO争端解决案件中,中方有47起被诉案件,中国被告的次数比欧盟和美国被告的次数都少得多得多,尤其是少于被诉次数最多的美国。从被诉的次数来说,一般如果WTO成员对履约情况有争议,这些成员就会起诉。

比如,加拿大因芥菜籽这一产品起诉了中国,而这只是一个很小的产品。我的意思是,如果中国当真在有些问题上没有完全符合WTO的规则,或有一些模糊地带,当其他成员觉得中国确实违反WTO规则,那他们就会来起诉中国。但就被告的次数来看,虽然我们总贸易量和美国差不多,但美国的被告次数比中国多得多。从这个角度分析,中国在世贸组织履约上应该说做得比较好。

还有很多例子,我们的关税按期下降,我们承诺在服务业(开放)100个分部门,现在这100个分部门都实现了开放。此外,现在中国通过区域或者自主开放,所做承诺的比在WTO下的承诺更多。这都是我们履约的证据。

中国从未被“交叉报复”

第一财经:我们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案件执行情况如何?

崔凡:一般来说,争端解决专家小组或者是上诉机构裁决生效后,涉及到的成员要执行裁决结果。如果该成员没有执行的话,可能对方就会再进行磋商,磋商未果后就会打“执行之诉”。

但中国很少被打“执行之诉”,只有个别案件被打“执行之诉”,主要是一些反倾销案件,而且都是美国起诉我们。跟踪后续来看,中国都停止了反倾销措施或者到期后案件了结。比如,“肉鸡案”的“执行之诉”报告于2月28号生效,但在之前一天,中国在2月27号终止了相关的“两反”关税。

如果“执行之诉”还是有争议,即成员对“执行之诉”的裁决还不履行,那就可能会引起交叉报复措施。但中国从来没有被任何一个国家发起过交叉报复,但美国和欧盟都有过这样的情况。而且,美国和欧盟不光有对方发起交叉报复的申请,而且WTO甚至裁决允许对其进行报复。这意味着,到最后,美国和欧盟都没有履行裁决结果,而这种情况中国一个都没有。所以,从对待WTO裁决的态度上,中国非常充分地履行了裁决结果。

第一财经:中国为何如此认真履约?

崔凡:中国刚入世时,对WTO的国际规则持有学习的态度。因为这套规则都是西方定下来的,我们没有经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参与这些规则制定的能力比较欠缺。我们的想法是,既然签订了承诺,那就必须去履行。比如,中国谈判官员将争端解决专业小组的裁决结果拿回国内,国内官员的态度是,既然世贸组织做出了裁定,那就没什么好说的,我们就会履行。

但是情况在美国和欧盟可能就不太一样。无论是决策机制,还是欧美对世贸组织的理解或解读程度,都和我们不太一样。欧美甚至可能觉得自己比争端解决专家更有权威。而且,这其中确实有一些制衡机制。这就是“全球化不可能三角”的问题,国家主权、全球化程度和国内民主决策机制,不可能同时满足。

比如说,争端解决专家小组的裁决可能需要这个成员修改其国内法律。而该成员的国内法,是在其决策机制下,经过不同利益集团均衡得来的结果。如果要因为WTO的裁决结果而修改国内法,该成员还要在国内走程序,说不定遇到的阻力更大。这种情况下,就有了无法履约的情况。也就是说,可能一个WTO成员内部所拥有的制衡决策机制,使得它无法推进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这等于是全球化和国内决策机制的冲突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