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污染防治管理新规将出台,增加多项处罚内容

生态环境部将出台尾矿污染防治管理新规,新增多项处罚内容,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据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人士介绍,《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新规明确国家、流域、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尾矿污染防治监管职责,提出尾矿库分级分类环境监管的要求。同时也新增了未按规定上报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信息、尾矿废水外排但未按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未按要求保存流量记录及视频监控等处罚内容。

根据征求意见稿,未按时上报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信息的,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设或不规范建设防渗系统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尾矿库封场后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我国尾矿库数量大,特别是长江中上游的多个省份都是矿产开发集中区域,尾矿库数量多且分布集中。一些地区尾矿库邻近重要河流、水源地等生态环境敏感目标。

生态环境部今年2月印发的《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称,近年来,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部分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治理措施不完善、污染治理不全面等问题,一些尾矿库污染问题仍较突出。

我国尾矿库数量大。一些地区尾矿库邻近重要河流、水源地等生态环境敏感目标。资料图。摄影/章轲

今年2月,生态环境部就长江经济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约谈池州等六市(区)政府时,披露了衡阳市尾矿库环境整治仍不到位,高塘冲尾矿库生态修复工程覆土厚度达不到标准要求,总镉浓度超过4毫克/升,远高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1毫克/升的限值等问题。

第一财经记者从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了解到,新规明确尾矿为矿石经选厂采选后产生的固体废物,明确放射性尾矿不适用本规定。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尾矿的产生量,降低尾矿危害性。鼓励开展尾矿充填、回填、回采再利用、生产建筑材料等综合利用活动,减少尾矿的贮存量。

新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尾矿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促进尾矿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产业发展。从事尾矿综合利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也明确,社会资本可通过以下方式在生态保护修复中获得收益: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收益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周宏春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从以往经验看,保障社会资本的收益和权益,关键是使这些政策得到切实执行,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方案中,必须列出符合国家的哪些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参与各方的收益、责任和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