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向非保险子公司提供借款,银保监会对13家保险集团提出这些新要求

保险集团公司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11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同时增设“风险管理”和“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章节,对近年来保险集团发展和监管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出回应。

截至2020年末,我国共有13家保险集团,总资产22万亿元。保险集团及其所属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主体中占据主导地位。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对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新修订的国际监管规则、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与有关要求衔接一致,并为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预留空间。

强调防火墙设置

银保监会年初披露的一份评估结果显示,2020年保险集团本级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参评机构共计10家。评级结果为B级(较好)的有6家,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结果为C级(合格)的有4家,包括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一家获评A级。

银保监会当时指出,参评的10家保险集团公司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持续改进。比如,股权管理不够规范,股权纠纷仍然存在,股东行为约束亟需加强;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管控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全面风险合规管理体系,子公司之间防火墙不严等。

这意味着,强化保险集团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对此,《办法》增设“风险管理”章节,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等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新增完善了风险偏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度风险管理、防火墙设置、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以及压力测试体系等具体监管要求。

《办法》还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集团对外担保的统筹管理,明确对外担保的条件、额度及审批程序。保险集团公司只能对其保险子公司提供担保,且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提升保险集团公司治理能力,降低保险集团股权结构的复杂性,防止成员公司之间交叉持股,限制人员兼职,规范集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以及资源共享等事项;同时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团整体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管控集团风险,并关注风险传染、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集中度风险、非保险领域风险等集团特有风险,促使保险集团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水平。

弥补非保险子公司监管空白

《办法》还完善了非保险子公司监管。增设“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章节,明确保险集团可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完善内部管控机制、禁止行为、外包管理、信息报送等规定。

所谓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等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子公司。其中,直接投资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则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的各级非保险子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其他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

当前,保险集团公司不断扩大经营范围,业务范围覆盖至保险科技、医疗、养老等众多领域。

《办法》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三类非保险子公司:一是主要为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审计、保单管理、巨灾管理、物业等服务和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等;二是根据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设立的其他非保险子公司;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子公司。

同时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不得为非保险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向非保险子公司提供借款;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不能以对被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投资非保险子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认购非保险子公司股权或其发行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应当遵守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等监管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弥补保险集团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管空白,引导保险集团建立规范、有效的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体系,并通过投资非保险子公司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发挥协同效应、提升集团整体专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效促进保险主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