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行政和解是落实“零容忍”,并非“花钱买平安”
11月29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称,《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已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所谓“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
也就是市场所称“行政和解”制度。
2015年,证监会开始在证券期货领域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并印发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71条对证券领域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要求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制定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在此背景下,《办法》总结试点经验,以行政法规形式对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作了规定。通过明确基本流程、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来规范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实施,确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能、防范道德风险。
那么,行政和解制度,是否是“花钱买平安”?对此,证监会29日专门以答记者问方式作出解释。
证监会表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是坚持“零容忍”要求的具体体现,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花钱买平安”。
国务院明确资本市场建设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证监会称,《办法》贯彻落实上述精神,并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当事人承诺具有严格适用条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审查并集体决策后才能决定案件能否适用该制度。
二是承诺金兼具惩戒和赔偿功能,承诺金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因涉嫌违法行为可能获得的收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以及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等诸多因素,通常情况下数额要高于行政处罚的罚没款数额。
三是除要求当事人交纳承诺金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要求当事人采取自我核查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增加合规检查频次、主动调整相关业务等措施,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提高执法效率、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尽快恢复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证监会称,该制度将有效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资本市场执法面临的“查处难”与市场要求“查处快”之间的矛盾。
同时,该制度有利于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增强其获得感和满意度。通常情况下,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没款直接上缴国库,而受到损失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求偿可能面临举证难、成本高、时间长等问题。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当事人交纳的承诺金可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获得及时有效救济的新途径,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提高违法成本,增强监管实效方面,该制度也能发挥作用。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具有涉嫌违法当事人履行意愿强、履行速度快等优势,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承诺金数额通常高于罚没款数额,使涉嫌违法当事人付出较高的经济代价。”证监会称,该制度还有利于尽快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从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恢复市场秩序,稳定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