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独董规则,专家:属于修正性重述,并非制度性变革
康美集体诉讼案一审宣判,对独董判处过亿连带责任,将中国确立二十年的独董制度推上风口浪尖。近两周来,超过40位独董请辞,虽不能确定与康美案有直接关系,但法律责任带来的震慑力仍然清晰可见。
在这一节骨眼上,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独董规则》),引发业界关注。不过,细看规则出台背景可知,该规则并非针对当前独董制度的改革。
11月26日,证监会宣布,证监会现行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部门规章以下层级规则、沪深交易所现行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自律监管规则将归并整合为182件,数量压缩60%。这是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30年来的首次全面整合修订。其中,修改所涉及的一份规则,就是《独董规则》。
“新的《独董规则》属于对既有独立董事规则的修正性重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钟维对第一财经表示,新的规则并非对现有独立董事制度的变革,寄希望于通过该规则来解决目前有关独董制度的争议,也是不太现实的。
不过,据记者了解,法学专家对正在征求意见的《独董规则》非常关注,目前法学界已经开始针对独董制度展开系统性讨论。
保留了制度框架,侧重提升使用性
在康美独董风波引发的热议当中,主要有三类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应该全方位完善独董制度;还有观点认为要重构独董制度,比如允许独董持股或者建立专职独董,突破原来的“独立性”边界。也有不少人持有独董制度既然无效,不如废除的态度。
从证监会公布的《独董规则》来看,依然是维持了原来的独董制度框架,仅在提高规则使用性方面做了调整。
钟维表示,在内容上,《独董规则》主要是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独董指导意见》)为基础,对原有内容进行统一编排和改写,修改与《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则之间不一致的内容,并吸纳散落在前述规则中的一些内容。
据证监会介绍,《独董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程序、职责、应具备的独立性和履职保障等事项提出了指导意见,但是发布时间较早且为政策指导性文件,所以改写为《独董规则》。
事实上,从规则内容来看,对独董选任程序、履职保障等方面,都做了规定。但是细节上又会发现不少难以落实之处,这也是独董制度陷入“无效”之争的重要原因。
从选任程序来看,《独董规则》规定独董由提名人进行提名,并对被提名人担任独董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那么谁是“提名人”呢?从公司实践来看,提名人主要是董事会。
比如11月26日晚,国轩高科发布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称,“提名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邱新平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
而此前就有独董对记者表示,“如果高层选你来做独董,某种意义上,独董就要尊重公司高层决策的态度,就有一定的配合关系”。
从履职保障来看,《独董规则》规定,“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还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但现实情况又是如何呢?有法学专家曾公开指出,在实践中,上市公司一般对于独董会有复杂的心态,日常工作中没有动力向独董提供公司“内部信息”,在遇有敏感事件时更倾向于向独董保密。
而且规则只规定了“应当”配合,至于不配合如何惩戒,却没有相关约束。
“独董制度功能的发挥应当放到整个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大背景下来看。”钟维对记者表示,现实中,我国的独董既不“独立”,也不“懂事”,不是仅仅通过司法裁判强化董事责任就能够解决的。权、责、利的不对等,最终会导致整个独董制度的崩塌。
他认为,简单地说,至少应当有以下几方面的制度保障:第一,在公司法层面,公司治理的立法模式应由现在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第二,提高独董比例,使作为监督力量的独董成为董事会中的多数派,指望独董进行“独狼”式的监督是不现实的。第三,为独董群体在董事会层面提供制度性获取公司经营决策信息的渠道。第四,提高独董薪酬,建立完善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为吸引高水平专业人士担任独董并基于商业判断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182件规则,立起上市公司监管体系
《独董规则》的修改有其监管背景。据证监会介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结合监管实践需要,证监会组织开展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推进完善基础性制度,形成体例科学、层次分明、规范合理且协调一致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提升市场规则的友好度,方便市场主体查找使用。
证监会现行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部门规章以下层级规则、沪深交易所现行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自律监管规则将归并整合为182件,数量压缩60%,整合后证监会规则94件,沪深交易所规则88件,更为简明、清晰、友好。
而此次修改,证监会也坚持了以“避免实体内容大修大改”为前提,优化上下位规则关系,尽量“找平”沪深交易所规则的章节体例并维持两所规则内容上的合理差异,技术上合并同一事项规则、修改废止不符合实践或存在矛盾的规则,统一文字表述和格式体例。
“在我国资本市场三十年的发展历程中,证监会及其下属单位站在市场监管一线,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对于市场规范化运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钟维告诉记者,但也要看到,过去许多的监管法规往往是根据某一项法律授权,或针对某一业务领域,甚至是因应某一标志性事件而制定的。不仅法规文件数量庞大,而且不同法规之间的体系性和逻辑性考虑不足,导致叠床架屋的情况较多,且单一业务领域规则往往分散于不同法规文件中,甚至存在部分规则之间不一致的情况。
他表示,因此,证监会以“搭好体系框架,避免内容大改”为原则对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进行全面整合修订,不仅能够提升其科学性、体系性、规范性,方便市场主体查找使用,而且能尽量降低市场参与者的理解与合规成本,对市场规范化发展无疑是具有进步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