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被罚3.25亿转向实控人追偿!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发威
继首单证券集团诉讼一审宣判之后,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也显示出了成效——大智慧(601519.SH)向“关键少数”追偿。
11月23日晚间,大智慧发布公告称,已向实际控制人张长虹等五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对3.25亿元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此事源于,2016年7月,大智慧因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张长虹等五人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大智慧2020年度报告,该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2861位投资者赔偿约3.2亿元。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2021年4月起,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两次向大智慧提出质询,督促其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因公司怠于履行追偿职责,投服中心以约86万元的民事判决书为依据,于2021年9月8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将张长虹等五名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列为被告和第三人。
大智慧公告称,10月1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10月19日,投服中心再次向大智慧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要求大智慧说明实际赔偿金额以及向相关责任人的追偿情况,并再次建议大智慧监事会尽快向个人责任人追偿。期间,投服中心多次向公司询问追偿进展。
11月19日,大智慧向“关键少数”追偿的诉讼获得法院受理。诉讼请求为:判令原告张长虹(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玫(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日红(时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洪榕(时任公司副总经理)、郭仁莉(时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立即向原告支付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已经赔付的赔偿款约3.25亿元(暂计至2021年11月12日)。
“在当下司法实践中,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往往由上市公司支付,鲜有违法责任人个人承担民事赔偿。”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称,此案是落实新《证券法》及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加大对证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的具体实践。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同时称,如果大智慧案胜诉,相关监管自律等各方可协同发力,督促存在同类情况的上市公司主动追偿,保护投资者的同时也保护上市公司,能起到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投服中心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追究违法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通过股东代位诉讼向“关键少数”追偿、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其实,股东代位诉讼在我国已有10余年的历史。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151条首次规定了股东代位诉讼规则,但是案件数量总体较少,原告主体单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诉讼为主,上市公司股东诉讼数量极少。
但是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则来自于新《证券法》第94条第3款的这一制度创新。即: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保机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武汉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冯果曾提出建议,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选取案件应重点考量五大因素:一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二是在实践中数量多、违法行为相似、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件;三是具有启发引导性的案件;四是胜诉概率较大的案件,这影响到特别代位诉讼机制的有效运行;五是被告有偿付能力的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也曾称,“投保机构在提起代位诉讼时应当主要考虑三个因素,第一,公司利益受损害的程度;第二,股东是否因法定门槛而无法提起代位诉讼;第三,案件是重大和典型的。”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从激活的角度考虑,选取案件应该比特别代表诉讼要宽松,最起码不应将案件限定在有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前提之下,可以依据自己独立发现的违法或违背公司章程的事实提起诉讼。”冯果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