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互联网企业为何多选择“客场”兴讼?这项研究给出了答案
互联网领域相关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即使原告方是“客场”诉讼,也呈现出较高胜诉率的特点,表明各地法院的知识产权裁判尺度均衡统一,不存在对特殊地域、企业或产业类型的保护现象。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时建中在“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发布暨研讨会”上,发布数据法治研究院编制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该报告基于数据分析得出了上述研究结论。
报告选取阿里巴巴(含优酷)、腾讯、字节跳动、百度(含爱奇艺)、网易、华为、中兴等7家代表性企业一审主诉案件(即作为原告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的胜诉率,以观察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
报告显示,近年来,上述头部互联网平台企业一审主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保持稳定的高胜诉率。其中,2013年上述互联网企业总体的知识产权案件胜诉率为56.67%,2020年增长至为87.33%,且自2017年起均保持在80%以上,波动性较小,呈整体上升趋势。
分企业来看,报告称,互联网企业主诉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例胜诉率随主体变化不大,各企业胜诉率集中于80%-90%这一区间内,在每年的平均胜诉率上下波动,不存在某一企业存在持续的畸高或畸低的胜诉率。
数据来源:《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
由于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头部互联网企业除了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之外,还可以选择“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等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这就意味着作为原告的互联网企业,可在企业注册地的“主场”进行起诉,也可在很大范围内选择全国各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从判决结果来看,报告称,北京、杭州和深圳三地法院在面对互联网企业的相关知识产权案件时均能统一、中立地对待各互联网企业,并不因互联网企业的住所地不同而存在明显差异。比如,百度和网易在北京的胜诉率分别为77.71%和97.44%,而腾讯在深圳的胜诉率则低于百度、阿里。
数据来源:《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陶乾在该研讨会上也称,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专业性非常强,而在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均不断地有新型纠纷产生,没有在先的司法经验可供参考。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纠纷,不能简单地说“两个案子是不是同案”,也不能简单地以“同案不同判”得出知识产权纠纷存在主场、客场的结论。
根据该研讨会上发布的《互联网行业诉讼案件数据分析报告(2016-2020)》(下称《报告(2016-2020)》),头部互联网企业多选择“客场”作战。
“当头部互联网企业作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原告时,往往倾向于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阿里作为一审原告时,约有71.42%的案件由广州、深圳两地法院审理;腾讯作为一审原告时,约有85.51%的案件由北京地区法院审理。”《报告(2016-2020)》称。
从判决结果来看,《报告(2016-2020)》进一步明确,胜诉率和原告身份关联较大,并未发现在“主客场”进行诉讼对胜诉率产生影响。从头部互联网企业在归属地所在的法院的胜诉率来看,并未发现头部互联网企业胜诉率与归属地法院存在关联。
中关村知识产权创新研究院院长余晖在该研讨会上表示,客观上,之所以头部互联网企业“可以去对方的客场”,是因为从互联网发展开始,信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互联网纠纷的主流。
“信网权胜诉是必然的事,因为它是一种基本的版权保护方法。以信网权为基础,我觉得必然是胜诉率高,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应证了‘知识产权纠纷不存在主客场之分’的问题。”余晖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