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保标准也要注意了

如果东道国(地区)没有相关环境管理标准或标准要求偏低的,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的中国企业该怎么办?随便干当然不行。

正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遇到这种情况,“在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的基础上,鼓励采用国际通行规则或中国更严格标准”。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项新规,与现行《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第22条提出的“鼓励企业研究和借鉴国际组织、多边金融机构采用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惯例”相比,修改后的条款规定更清晰,进一步强化了国际或中国标准的应用。

这位负责人介绍,制定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旨在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绿色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实施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应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统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推进互利互惠合作;应遵守东道国(地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按要求申请所需的生态环境保护许可。

此外,企业在开展对外并购前,应开展生态环境尽职调查,评估拟收购标的在历史经营活动中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以及相关生态环境风险,重点评估危险废物处置、土壤、地下水和大气环境影响情况等;鼓励企业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国内业务能力强、信用良好、熟悉国内外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生态环境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市场化、国际化的生态环境咨询服务。

新规旨在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图为广西友谊关口岸。摄影/章轲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企业实施能源项目建设时,应优先考虑清洁、绿色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实施水利水电项目时,应尽量避免占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物栖息地,在流域范围内合理布局;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合理采取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水生生物通道建设、增殖放流等措施。

企业实施石油化工项目时,要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维,合理控制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时,要按照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合理选线选址,尽量避免占用或穿越自然保护区和重要野生生物栖息地。确实无法避免的,可采取无害化穿越、建设野生生物通道等减缓或补偿措施。

第一财经记者从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了解到,近年来,“一带一路”沿线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居多,也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据中国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9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累计直接投资1173.1亿美元,年均增长6.7%,较同期中国全国平均水平高出2.6个百分点。除2016年受对外直接投资总规模大幅提升影响外,对“一带一路”国家直接投资规模占比持续增长。

国合会《绿色“一带一路”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项目组介绍,在“一带一路”建设投资中,可再生能源投资占比在不断提高。到2020年上半年,中国对“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投资首次超过化石能源投资,逐步形成集设备制造、联合研发、工程设计与建设、项目投资与运营的清洁能源国际合作体系。

以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为例,迪拜700兆瓦太阳能热发电工程是迪拜太阳能园区四期950兆瓦光热光伏混合项目的组成部分,是全球迄今为止在建的最大规模太阳能发电项目。项目2018年3月19日开工建设,预计2022年底投产。建成后可为迪拜27万户家庭提供清洁电力,每年可减少140万吨碳排放。

上述项目组的研究发现,“一带一路”建设投资早期集中于能源、交通、通信和水利等基础设施领域,投资主体多为国有企业。近年来,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直接投资行业日趋多元,包括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建筑、采矿、金融、电力生产和热力供应、农林牧渔等。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正加入“一带一路”投资之中,第三方市场合作模式随之逐渐兴起。

迪拜城市景观。摄影/章轲

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绿色“一带一路”中心发布的《2020年中国“一带一路”投资报告》称,能源行业依旧是2020年“一带一路”建设投资的重点,在投资金额和项目数量上均位列各行业首位,包括太阳能、风能、水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投资占比从2017年的35%上升至2020年的56%,已构成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的主要部分。

国务院日前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明确提出,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绿色产品贸易。加强绿色标准国际合作,推动落实合格评定合作和互认机制,做好绿色贸易规则与进出口政策的衔接。提高境外项目环境可持续性,打造绿色、包容的“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扩大新能源技术和产品出口。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中国科学院预测科学研究中心有关专家日前表示,在促进沿线国家提出碳中和目标的同时,也应防范沿线国家为实现碳中和目标而导致的能源投资政策变化对前期高耗能项目产生的风险。此外,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对沿线国家投资风险评估和保护机制不健全,亟待优化升级风险评估理念、评估架构、评估工具,同时应尽快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并逐步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